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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重庆市婚姻协议纠纷律师团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重庆市婚姻协议纠纷律师团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律律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35.波多黎各 法律允许开设*。

一波多黎各人经 批准开设了一家*。

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

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 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

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

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

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

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

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

“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3) 适用德国法。

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

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

开设*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英国法律规定经营*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

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 允许开设*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

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

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及时聘请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聘请律师。

一方面,律师会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有些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不愿请律师,待到事态不可挽回时,再请律师。

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已无能为力。

审查资格律师应持有由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

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律师行业规则规定:律师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 、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

名片上没有执业证号的,请注意用上述方式落实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律师行业规则还规定名片上不可出现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

如名片有禁止的内容,请你细心辨认,以免上当。

了解机构首先,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

考察律师,一是注意在与律师的面谈过程中,如果该律师能详细地了解案情,分析出案情的关键所在及潜在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粗略方案,这样的律师就可以考虑聘用;二是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

负责的、有敬业精神的律师,通常会仔细询问、了解案情,也会认真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签订聘用律师合同的情况及收费状况,并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考虑、选择。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一个运转有序、管理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所以,请律师应该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

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在律师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二者中,委托人首先应当考虑的还是律师即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的情况,对承办律师的选择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自己指定的律师代理自己打官司。

四、怀疑承诺一是要注意不要聘请拍胸脯的“三包”律师。

打官司本身就是风险极大的活动,没有绝对的胜败。

二是要注意不要聘请“关系”律师,律师大都为人正派,不会因为“关系”或小小油水就不顾饭碗跟你冒风险的。

五、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

一是对聘请律师费用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分别是多少,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发票。

二是授权应明确。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明确授权范围。

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六、慎重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不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活动费用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

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

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七、理解律师律师独立于委托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力所能及地帮助其委托人。

不要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律师身上,特别是目前在我国还不能根除“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非法治环境的现实状况下。

聘请律师前的准备请律师帮助打官司之前,当事人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将自己所有的有关案情材料整理出来,使律师能够逐步了解案情。

此外,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还必须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不得隐瞒、夸大或缩小,既要如实讲清自己有利的一面,也要如实陈述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样就可以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辩护或者代理。

此外,对于自己不便查找的有关证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帮助调查和取证。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应提出一些无理或不合法的要求。

对于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当事人,律师可以拒绝接受聘请。

离婚 涉及到很多财产的分割问题,还有孩子的 抚养权 归属的问题,所以很多当事人都会为自己委托一个辩护 律师 ,就是为了使这个审判通过律师的辩护能够有利于自己,所以会 找律师 ,那么关于打 离婚官司 要找律师吗? 打离婚官司要找律师吗 1、打离婚官司离婚 诉讼费用 是多少钱? 根据《人民法??院 诉讼费收费办法 》的规定, 诉讼 收费的原则是原告预交,判决作出后由败诉者承担。

下面具体介绍了离婚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 (1)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 (2)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 诉讼费 。

当然,很多律师在 立案 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万元左右,从而在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

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当事人补交诉讼费。

一旦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

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2、打离婚官司有必要请律师吗? 打离婚官司可以请律师,也可以不请。

是否需要请律师,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由自己决定。

一般来说,要根据如下情况来决定: (1)自己对法律的熟悉情况,是很清楚还是不太熟悉或根本一点儿都不了解法律? (2)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的应变能力如何? (3)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因为有些事情,律师可以帮你去做,如策划离婚方案、立案、起草 起诉状 、 答辩状 、收集有利 证据 等。

(4)经济状况是否允许。

因为请律师是要支付费用的。

经过对上面四个方面的考虑,你认为有必要请律师吗?经济条件许可的,那你就去请个律师作为你的 代理 人吧。

让律师帮你去 打官司 。

请律师自然有请律师的好处: (1)律师懂得法律、熟悉法律,有经验的 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律师 )会结合您的案情策划适合您的离婚方案,具体化诉讼策略。

如果你在这方面欠缺,律师可以弥补你的不足。

(2)一般来说,律师的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强,思维比较敏捷,在法庭上的应变能力也比较强。

如果上述方面恰恰是你的弱项,律师在关键时刻会“挺身而出”。

(3)律师经常打官司,有经验,有超前意识。

有些事,你还没想到,他已想到,会提前提醒你。

(4)律师有权查阅卷宗材料和进行相关的取证。

3、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要花多少钱? 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职业素养、经济状况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律师 收费相对比较高,但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 一审 收费三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二万元甚至更多。

如果案件财产争议金额不大,目前 北京 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五、六千元左右。

至于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

打离婚官司要找律师吗 ?打官司找律师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的,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辩护能力不行,并且整个案件的胜负对于自己又非常的重要,那么可以 委托律师 为自己辩护,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但是律师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

以上就是小美关于重庆市婚姻协议纠纷律师团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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