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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与遗产纠纷案例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与遗产纠纷案例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律律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单项选择题 1.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 调解 B. 宣布婚姻无效 C. 离婚 D. 撤销结婚登记 答案:C 解析:除非一方当事人死亡,取得离婚证明的法律文书,始得解除夫妻关系。

2. 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 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 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 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答案:A 解析:这涉及共有财产的转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quot;财产分割意见"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医疗费仍是个人财产。

3. 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A. 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 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 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 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由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感情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契裂,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但要分清责任和做好有关工作。

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

经调解和好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4.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5.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多项选择题 1.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 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 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CD 解析:见《继承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87条。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答案:ABD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

该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发关系自行恢复。

3. 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

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

下列有关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不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4. 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

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第60条。

5. 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

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另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案例分析  年逾70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四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经查:张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大儿子)。

小女儿在其3岁时,被张某和前妻共同送给邻居王某夫妇收养;小儿子是张某与李某再婚时,李某带来的孩子(当时3岁),随母亲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在一起。

  法庭审理时,大儿子拿出5年前自己与张某达成的协议:自己放弃继承张某的房屋,同时,不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

因此,大儿子表示不愿意赡养父亲。

小儿子认为自己是继子,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况且自己的生母早已去世,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继父。

大女儿认为:自己已出嫁外村,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

小女儿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生父张某。

  问:针对四个子女的辩解,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如何判决?理由及依据是什么?  原告:孙某,男,55岁,原住台湾省高雄市。

现住广东佛山市。

  被告:金某,女,31岁,广东佛山市个体户,现住佛山市某区。

  原告孙某于1998年1月,从台湾回到广东探亲,3月15日在佛山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金某,双方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原告于登记结婚当天从银行取出自己的1.1万元美金交给被告,表示让她去购置一套住房用于新婚居住。

不久,金某购得“富达花园”内一套两居室住房,房屋价值98098元。

1998年9月,发放的产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

另外,原告送给被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3枚。

婚后双方还共同购置了25寸彩电一台,组合柜一套。

婚后夫妻感情尚好。

在孙某生病期间,金某陪孙某去医院看病,照料孙某。

孙某于同年5月底返回台湾。

1998年11月中旬,孙某从台湾来佛山。

几年共同生活期间,孙某发现金某由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对自己冷淡,后发现金某已另有新欢,且与第三者多次通奸。

2001年5月,金某与第三者通奸导致怀孕,且自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孙某得知,遂于2001年6月向佛山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且私下换了防盗门,不允许金某回家,要求金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主张将两居室商品房、全部金首饰判归自己所有。

  被告金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没有理由,自己在原告生病期间,曾对原告尽过做妻子的义务。

而且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主张“富达花园”商品房一套是孙某赠送给我的结婚纪念品,应当归我所有;金首饰是孙某婚前送给我的见面礼,也应当归我所有。

同时,认为是由于孙某婚后劝自己辞去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自己没有住房,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要求孙某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经法院查明,登记结婚后,孙某的确出资1.1万美金购买商品房,购房的目的用于婚后共同居住。

于1998年6月,孙某劝金某辞去正式工作去做生意,8月中旬金某辞职去商场租柜台做成衣买卖。

1999年12月,商场收回出租的铺面,金某失去了生活来源,住房也有困难,现住在其兄家中。

有证据证明金某确有通奸行为。

金首饰是孙某于婚前赠送给金某的。

  问:  1、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孙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如果法院立案,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3、 两居室的商品房应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如果你是法官,对房屋将如何判决?  4、 金首饰应判归哪一方所有?  5、 被告是否应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的生活帮助费用?  王天宁(男)与孔筱菊(女)婚后育有五个孩子,1998年房改时,他们以1万元买下所居住的H市G区两居室房子。

2001年1月孔筱菊去世。

大儿子 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4月病故。

2001年5月,王天宁与江莎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

居住于王天宁在H市G区的房子内。

  对于父亲王天宁再婚之事,子女们非常不满。

2001年底,王天宁的二儿子和女儿们以“ 的12岁儿子没有父亲无人照顾、上学近”等理由将其送至祖父王天宁处生活。

2002年春节,儿女们与父亲王天宁的矛盾激化。

儿女们扬言要继承母亲的房产,双方时有口角。

2002年5月,已经患癌症的王天宁,将 的儿子送至其外祖父母处,瞒着儿女与江莎卖了H市G区的房子(12万元),并另买J区住房居住(10万元)。

2002年8月,4个儿女找到了父亲与继母的新住所。

2002年9月,儿女们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庭审中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解决:  1、儿女们提出母亲的遗产就是房产,继承意味着可以进来居住。

你认为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2、母亲去世儿女是否可以马上要求继承?对分割遗产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3、现在原房子已经被卖,如何确定母亲的遗产?  4、双方都认可王天宁除了J区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事实,儿女们如何得到遗产?  四、韩某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

1982年韩某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韩冬。

1993年2月,韩冬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韩某同住之志,于是韩某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韩冬归家探父,但韩冬音信不回。

韩某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

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韩某与村民李大勇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大勇负责韩某的生养死葬,在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大勇所有。

l995年7月,韩某病危,觉得自己那么岁财产都归了李大勇有点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给他留些财产。

韩某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山。

同年8月1日,韩某谢世,李大勇依约处理了韩某的丧事。

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遗赠,此时,韩冬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五、1995年,王怀安夫妇与邻村的陈礼达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小明(4岁)送给陈礼达夫妇收养。

王小明被收养后,改名陈小明,受到养父母一家的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来往。

2003年,陈小明因为逃学,受到养父母责备,他不服气,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礼达一气之下打了他一个耳光,陈小明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

陈礼达几次到王家找陈小明,要他回家,陈小明坚决不回家,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

两个月后,王怀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礼达夫妇反对。

经邻居调解,陈礼达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怀安夫妇补偿他们8年间支付的抚育费共15000元。

王怀安夫妇却认为解除收养是因为陈家有虐待陈小明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

双方争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王怀安夫妇是否应补偿陈礼达夫妇抚育费?(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六、胡卫与刘英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6岁。

胡卫夫妻性格爱好差距较大,加之胡卫在外边做生意,很少顾家,双方经常闹矛盾。

胡卫在外面包了“二奶”,并向刘英施加压力,逼其同意离婚。

刘英坚决不同意离婚。

2004年1月胡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英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英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刘英提出要求胡卫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刘英直接抚养,胡卫可以定期探望儿子。

刘英为报复胡卫,拒绝胡卫探望儿子,并几次将儿子转移到朋友家里躲避胡卫探望。

胡卫非常气愤。

离婚后,刘英又发现,胡卫在离婚前将一部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了“二奶”名下,刘英打算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刘英要求胡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刘英拒不履行胡卫探望儿子的判决,胡卫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怎样强制执行?(3)刘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

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

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

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

领取了结婚证。

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八、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

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

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

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

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

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

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九、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作买卖。

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

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

法院于1998年8月宣告二人死亡。

崔晓生、刘莲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

2000年崔京的祖父母年老无力抚养崔京,决定送养崔京。

2000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于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2001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收养条件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万玉山夫妇与崔京的收养关系无效。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4)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十、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

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

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十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

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 刘季南。

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

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

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十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

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年赵玉芬再婚。

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

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

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

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

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

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了解什么是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 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

1996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 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_甜生活作风刘__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 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_继承。

1996年11月,刘__、刘玉_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_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__ 自书遗嘱 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_甜能在刘__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单项选择题 1.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 调解 B. 宣布婚姻无效 C. 离婚 D. 撤销结婚登记 答案:C 解析:除非一方当事人死亡,取得离婚证明的法律文书,始得解除夫妻关系。

2. 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 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 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 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答案:A 解析:这涉及共有财产的转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quot;财产分割意见"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医疗费仍是个人财产。

3. 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A. 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 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 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 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由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感情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契裂,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但要分清责任和做好有关工作。

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

经调解和好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4.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5.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多项选择题 1.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 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 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CD 解析:见《继承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87条。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答案:ABD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

该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发关系自行恢复。

3. 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

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

下列有关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不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4. 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

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第60条。

5. 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

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另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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