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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州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调查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苏州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调查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律律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法律分析:调查离婚财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自行调查;2、委托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3、申请法院调查;4、聘请专业的律师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

离婚时先要看存在何种形式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收入情况、对方的房产情况、车辆情况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有价证券、企业股权等。

针对对方的银行存款,在平时生活中要注意保存对方的银行账号,可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针对房产和车辆信息,可到相关房管部门及车管所调取;针对股票等财产,注意保存相关开户信息及具体的证券公司。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如果未分居生活,调取财产线索的可能性较大,在平时生活中多留意对方的动态,利用一切合法方式保留好相关的财产线索。

后期再委托律师介入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保护好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利益。

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如何调取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

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

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

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

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起诉状上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确定被告,法院寄送传票等文书、和对方联系,都需要的。

如果有相关线索,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到派出所调取。

如果实在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但知道联系方式,可以联系得上,法院一般会立一个诉调,看能不能做调解,然后通知对方提供。

法院不会自行调取的。

夫妻共同保险证据收集1、房屋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您既可以自己去取可以在委托律师去调查取证,您自己去的话,需要带着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律师,律师会在接受您的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调查函,并携带自己的律师证件,去房产所在的房产部门去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房产部门对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房产是允许查询的,查询复印完相关资料后,给房产部门会给您盖章确认。

您拿着这些带有房产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证据使用了。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取证的难度就很大了。

就需要您用一定的技巧 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一方当事人的名字就好办了,您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如果不是您一方的名字,就不好说了,因为您还需要证明您的一方当事人是该房屋的出资人。

如果您该房屋没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

不过,经过您的细心调查一般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像第二种情况,律师一般无法为您取证,只能靠法院的执法力度。

一般情况下,在您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后,法院会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受理您申请,然后由法官带着法院的调查函去相关部门去核实您申请的内容。

而且相关部门对法院的调查非常配合。

2、存款夫妻虽然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出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虽然常见,但是对于取证可就提出了难题。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

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一定给您查出来,一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法院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

另,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一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一般人不会给您查。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

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即可。

如果您对相关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就比较麻烦。

当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但这种查询方式,一般法官会不愿接受,因为工作量太大。

所以,建议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观察,及时保留一些信息,以防患于为然。

4、股权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

否则,会影响您对股权的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

工商登记查询一般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

如果您自己去查询,需要携带身份证。

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查询,查询时还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打印费等。

5、保险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发展,投资保险业也进入了人们生活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涉及这个问题,就要进行取得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实践中离婚时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牵连到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的问题。

而家庭财产保险则随着财产的归属划分而自然分割了。

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险,但又没有保险单来进行主张分割;或者是知道对方当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险,但不知是哪个保险公司。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您知道是哪个保险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险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法院调取。

如果您没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致使我们的证据就无法获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分析:诉讼离婚时律师可以调查双方的财产,律师可以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直接调查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只不过,律师可以调查的范围也非常的有限,如果涉及到对方名下的银行卡存款,仅凭律师证明恐怕是无法查询到实际存款数额的,还得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夫妻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会主动调查。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苏州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调查”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遇到法律问题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给工作和生活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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