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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纠纷案例讲解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纠纷案例讲解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小美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张某与顾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张某(女)和顾某(男)同属上海市崇明区某镇某村村民,张某属于村民小组5组组员,顾某属于8组组员。

张某和顾某结婚并育有一子顾小某。

该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

张某和顾某感情破裂。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并未将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

此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

张某回到5组生活,发现自己没有承包地,于是向5组提出承包土地申请。

5组表示本小组内没有机动地,无法发包给张某,并指出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已婚,其承包地可能在8组。

张某因此事多次与顾某联系,要求其归还自己的承包地,并按流转租金标准赔偿至今侵占承包地的损失,顾某一直未认同张某的诉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多次调解,均未成功。

为妥善解决此事,以免纠纷激化,村调委会引导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迅速安排调解员走访联络,了解纠纷事实。

调解员首先找到顾某了解情况,顾某表示结婚后张某户口仍在5组,并未迁到8组,故张某没有权利承包8组的土地,1.8亩土地应属于自己和儿子顾小某。

且张某多次上门争吵索要土地,造成恶劣影响,本组组员均表示不能将土地包给张某。

调解员又来到张某家中了解情况。

张某表示自己的户口确实一直都在5组,要在8组分地是因为顾某的母亲说结婚后在婆家分地比较方便,自己认为只要能分到地,在8组还是5组都可以,因此没有参与5组的土地承包。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调解员首先查阅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划分账本。

根据账本记载,8组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5组也是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张某的父母为一户共承包土地1.2亩。

接着,调解员走访了顾某的父母和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土地划分时张某和顾某均在市区工作,是由顾某的母亲上报家庭人口数并帮助落实土地承包事宜。

在弄清纠纷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将张某和顾某集中到一起明法析理。

调解员告知顾某,二轮土地承包时,顾某一户共分得土地1.8亩,依据每人0.6亩的算法,其家庭共有三人有权承包土地,由此推算出8组在划分土地时已将张某算作本组成员。

并且张某父母的土地账本可以从侧面证明张某未在5组分得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顾某态度虽有松动,但仍不愿将承包地向张某划分,表示除非村民小组同意,自己才会将土地划分给张某。

看到顾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进一步援引法条并结合事实向其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张某离婚后,虽然生活在5组,但未在5组取得承包地,8组作为原发包方不能收回属于张某的承包地。

并且将承包地归还给张某不需要村民小组开会讨论通过,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顾某表示愿意归还张某0.6亩承包地,但拒绝支付赔偿。

顾某提出长期以来自家土地由其母亲种植且未收过租金,把地还给张某已背负较大压力,如赔偿其损失,会被其他村民耻笑。

张某听罢,表示不能接受,并对顾某恶语相向。

调解员当即将张某带离调解现场,劝说张某平复情绪。

后张某同意暂不要求赔偿损失,和顾某约定后天确定承包地范围。

到了约定时间,调解员早早来到现场,部分8组和5组村民也在围观。

顾某家庭分得的1.8亩承包地分散在甲乙两处,甲处0.6亩,乙处1.2亩。

调解员提出将甲处0.6亩地作为张某的承包地,界限清晰,避免日后出现纷争。

张某表示认可。

顾某却强调甲处0.6亩地位置好,有不愿意放手之意。

调解员立即劝导顾某,现在将0.6亩地及地上农作物交付张某,张某的赔偿要求就有商量的余地。

并且许多村民在场,当即将土地分割清楚会赢得村民的尊重和支持。

顾某最终表示同意。

调解员又对张某劝说疏导,指出顾某同意将这块地及地上农作物给她,但希望能够免去赔偿。

张某表示,取得承包地是最重要,赔偿可以放弃。

至此,双方都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和顾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约定甲处0.6亩地由张某承包经营,该地上农作物归张某所有;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包含离婚后妇女财产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以及村民集体决定的适用和效力问题的纠纷。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生活,承包地也往往在婆家获得,但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易被忽视。

调解员在调解该案过程中,多方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充分地明理释法,使得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推荐理由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了很多纠纷。

本案中,女方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需要村民小组同意是争议的焦点。

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及时对双方释法明理,强调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终,男方表示愿意归还,女方也表示放弃索赔,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了很多纠纷。

本案中,女方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需要村民小组同意是争议的焦点。

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及时对双方释法明理,强调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终,男方表示愿意归还,女方也表示放弃索赔,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无极县张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某村老人张某某家有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儿子老五对张某某十年未尽赡养义务,张某某整天以泪洗面,乡亲同情,亲属长辈毫无办法。

起因是在北京工作的二女儿回家探亲,当时张某某和老五一起住在张某某的房子里。

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发生冲突,打了老五媳妇两个耳光,老五媳妇觉得吃了亏,便找来娘家人为其出气。

大女儿、儿子老三和老四见事不妙,便让二女儿赶紧回北京。

老五媳妇由此对哥哥姐姐和老人非常不满,经常在院内指桑骂槐,张某某因此病倒了。

老五遂通知大女儿和老老四共同把张某某送入县医院,兄弟三人轮流护理,药费均摊。

出院时,大女儿和老老四没有通知老五,就把老人接到了老三家里,为的是二女儿回来看母亲方便,但这样做激怒了老五夫妇。

老五向两个哥哥声明:老人就别再回自己家里住了,活不养、死不葬,并且经常找两个哥哥闹事、打架。

有一次,老五喝酒后拿刀到老三家,砸了老三家的门窗和家具,老三头被打破缝了四针,并被刀砍伤背部三处。

老三报了警,还住进了医院。

十年间,村委会、家族长辈及亲属多次劝说无效,兄弟成仇,导致张某某有自己的房子不能住,还拿不到老五的赡养费。

调解过程调解室了解情况后,感觉这起纠纷与其它赡养纠纷不同,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

一是张某某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冲突未根本解决,存在爆发的隐患;二是老五与老三的争执已开始动用刀具,任由矛盾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调解室当即组织全体人员对这起持续了十年之久的纠纷进行调查。

调解员决定先从老五一家开始了解情况。

首先,调解员和老五媳妇谈心,提出让老五夫妻俩接回张某某,老五媳妇提出三个要求:第一,要二女儿回来,让自己先打两个耳光。

第二,让二女儿在众人面前向自己下跪道歉。

第三,张某某这些年帮助老老四做家务,现在老人八十多岁了无法做家务,如果和他们住到一起,老老四要给补偿。

随后,调解员又通过与老老四交谈得知,老五曾经在亲属的劝说下,勉强答应接张某某回家,可亲属走后,又强词夺理不接老人,这又激化了兄弟之间的矛盾。

老三认为,自己和老四赡养老人十年,老五也得赡养十年。

老四认为,两人赡养老人十年间,老五应该按三年零四个月每年给俩人5000元。

兄弟三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根据了解的情况,调解员先找到老五,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私闯民宅、砸东西、致人受伤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老三只是报警制止了老五的行为,并没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住院的医药费也没有让老五拿,这是因为老三念的是一奶同胞的兄弟,亲情比什么都重要,都是为了一家人和睦。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管兄弟之间有什么矛盾,不赡养老人都是不对的。

老五听后,惭愧地低下了头。

调解员又开始做老老四的工作,批评了他们的鲁莽行为,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问题不解决,老人也不能安度晚年。

老老四认识到了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

看到时机成熟,调解员便把老三和老五叫到调解室里。

老五见老三进门后失声痛哭,边哭边喊三哥,老三见状抱住老五失声痛哭,兄弟俩人互相得到谅解。

下一步要让老五与大女儿见面消除矛盾。

大女儿比老五年长十八岁,从小姐弟情深,老五亲自到大女儿家,姐弟二人双双流下了泪水。

老四当过多年村干部,知道矛盾是因他而起,也顺其自然与老五和好了。

张某某二女儿是十年赡养纠纷的导火索,二女儿与老五媳妇的矛盾积怨已深,因此二女儿不敢回老家,但如果她不回来,就无法圆满调解,也会埋下一颗炸弹,随时会爆炸。

调解员经过分析决定:二女儿回来后,暂时不去老五家,先去大姐家等待机会和老五沟通。

老五在北京务工时,吃住在二女儿家,二女儿年长老五十五岁,对老五也是无微不至,姐弟之间是有感情的,等两人情绪稳定并和好后,再安排二女儿进老五家,这样比较安全。

调解员据此开始做二女儿的工作,希望她回来进行调解,并保证会确保她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二女儿同意回来参加调解。

考虑到老五媳妇火气还很大,调解员决定先给足老五媳妇面子,除二女儿外,让其他兄弟姐妹先到老五夫妇家表达歉意,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同意。

当天,老五夫妇亲自来到街上迎接,各方的矛盾得以缓和。

此后,调解员安排二女儿和老五在大女儿家见面,姐弟二人一见面就泪流满面地拥抱在一起。

随后,调解员让张某某大女儿和老老四及其媳妇们一起劝说老五媳妇。

见时机成熟后,调解员亲自做说服工作。

老五媳妇同意二姐进家,但不出门迎接。

见老五媳妇态度缓和,调解员和张某某二女儿一起来到老五家,并让她先主动和老五媳妇打招呼,老五媳妇热情予以回应。

进屋后,张某某二女儿拿出800元钱让老五媳妇买衣服以示歉意。

最终一家人和和睦睦、欢欢喜喜地共进了午餐。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兄弟三人当场确定调解协议,三兄弟轮流照顾张某某,每家养老人一个月,照顾期间的费用由各家承担。

案例点评调解工作既离不开法律法规、乡规民俗,也离不开因人因事而定的调解技巧。

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亲情感化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个个击破每个人的心理防线,唤回了各方对于亲情的渴望,最终使各方重归于好,使老母亲安享晚年。

推荐理由兄弟姐妹之间反目引发老母亲赡养问题。

调解员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一了解各个子女的真实想法,劝解他们为老母亲着想,消除隔阂。

最终,亲情感化了冷漠,老母亲得以安享天伦。

专家评析本案存在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并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亲情为切入点,适时转换调解技巧和调解方向,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你好亲,!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5月11日,被告吴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凯旋名都8栋305号的房屋一套,被告吴某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办理了公积金还贷手续。

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了该房屋的房贷7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上述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房屋剩余房贷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

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未作处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于2021年11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贺某曾于2018年向被告吴某立据借款33万元,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以及贺某以其住房公积金抵债的部分,均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故在该判决中均未作处理。

后被告吴某就该笔33万元的债权诉至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由贺某向吴某偿还借款3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且在该民间借贷诉讼中,同样未对贺某以其个人公积金为吴某偿还的房贷70000元作出处理。

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金额2672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你好亲,!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5月11日,被告吴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凯旋名都8栋305号的房屋一套,被告吴某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办理了公积金还贷手续。

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了该房屋的房贷7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上述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房屋剩余房贷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

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未作处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于2021年11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贺某曾于2018年向被告吴某立据借款33万元,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以及贺某以其住房公积金抵债的部分,均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故在该判决中均未作处理。

后被告吴某就该笔33万元的债权诉至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由贺某向吴某偿还借款3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且在该民间借贷诉讼中,同样未对贺某以其个人公积金为吴某偿还的房贷70000元作出处理。

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金额2672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为被告吴某偿还了房贷70000元且两人在离婚时未作处理这一事实,双方均没有争议,被告吴某作为产权登记方应就该笔房贷中原告贺某个人支付的部分向其作出补偿。

因原告贺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该笔70000元房贷中被告吴某应向原告贺某偿还35000元。

原告主张获得房屋对应增值金额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鉴于现状下房地产市场价格确有上涨,本院酌情认定增值款15000元。

另外,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中,已对包括被告吴某个人已偿还的房贷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原告贺某可另行依法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某向原告贺某偿还房贷补偿款35000元。

由被告吴某向原告贺某支付房屋增值款15000元。

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房产起诉案例 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

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 结婚 。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 北京 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 商品房 ,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 购房合同 也是王某签署, 房屋贷款 是以王某的 住房公积金 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 按揭贷款 ,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予以分割。

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 共同财产 分割。

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案例分析 《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 购房 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通过上述对此项离婚房产起诉案例的分析,向大家解释说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

以上就是律律关于婚姻纠纷案例讲解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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