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协议怎么避免财产纠纷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离婚协议怎么避免财产纠纷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分析:搜集夫妻共同财产凭证保存家中存折卡号、工资卡号、股票、基金账号,将这些单据复印留底。
对房产证、购车协议这种大额不动产,尽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复印件。
咨询律师,请一个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如实陈述家庭财产状况,采纳专业的指导意见。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和平地签一份协议书,分割一下共同财产,去婚姻登记机关办个简单的手续,省下一笔请律师的费用,自然是最好的。
但事实上,很少有离婚能如此简单,仅财产分割的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
即使两人态度都很诚恳,也很难决定怎样才会对双方都公平。
而律师则可以帮您们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
举例说,如果你家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应该采取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房产,对这类大多数人模棱两可的问题,律师的咨询会非常有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帮助妇女提高诉讼能力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法院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法院要强化庭前和庭审中的指导,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
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院可以明确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
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
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
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立法上应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
根据离婚案件中妇女对财产举证的难度大,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特点,以及妇女财产权在离婚时得不到较好保护的现状,建议将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时效延长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财产权。
3、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笔者认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拿出一部分财产给妇女,剩余财产再进行分割。
4、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不少国家的离婚救济措施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即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失去扶养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对有困难配偶一方承担扶养义务,将夫妻扶养义务加以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
如德国民法典1569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己负担其生活费,则该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
”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及时确立离婚扶养制度。
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内容可以设计为: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无论男女,均有权要求给予一定期间的扶养;离婚后,一方因年老、病残、照顾子女等原因不能就业或不能充分就业,其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条件的另一方应当给付生活费;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方给予补偿。
5、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的局面,提出应对措施首先,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要从宽把握。
在女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
如男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
另外,因为该类案件中公开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一般都是 、偷录的。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证据法官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
其次,应当适当扩大司法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
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
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
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男方应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
第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
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法官应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
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做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6、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妇女 力度应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对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要求,对离婚女性来说也是如此。
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原因,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薄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给离婚妇女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对此问题给予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民法典》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注离婚妇女权益,不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体现,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因此,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需要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完善。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共识的,任一方都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当事人要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包含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准备好起诉状后,当事人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到被起诉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今社会 离婚 案件频频发生,离婚之后 再婚 的事情也非常多,那么再婚闹离婚争财产怎样解决?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再婚牵扯到自身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其 共同财产 的判断相对一次 结婚 的夫妻又有一些困难。
所以如何解决再婚闹离婚争财产的问题,成为再婚者非常困扰的事情,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婚姻法 》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家庭的财产,如果能够确定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归其本人所有,这也是对 婚前财产 进行分割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财产的性质并不能明确划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而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指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层面,本案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郭某确实无权收回。
一方面,《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物权法 》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 簿时发生效力。
”正因为郭某主动赠与,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了从该日起,赠与便已生效。
另一方面,《合同法》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 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 约定的义务。
” 为了证明对配偶的感情而处分财产,也应当谨慎考虑、理性判断,以免自设障碍,毕竟“财产收买”并非万能。
再婚家庭的结合已经让众人觉得非常难得,但在面对离婚却又是一次打击,所以离婚最后都会演变成财产的争夺,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一份,只要自己的一部分不被别人抢走,其他都不是很重要,所以再婚人士需要好好管理自己的财产问题。
关于“离婚协议怎么避免财产纠纷”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遇到法律问题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给工作和生活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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