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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法财产分割2018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婚姻法财产分割2018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白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要求离婚的,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该先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该准许离婚。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该准许离婚: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重婚或者在有配偶者的情况之下仍与其他人同居的;2、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达二年时间的;5、其他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有以下3点:1、新增了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离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允许离婚;3、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国法律规定了达到结婚条件才可以进行婚姻登记。

若双方自愿,但任何一方未达到结婚条件,都不可以进行婚姻登记。

法定结婚条件如下: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法律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男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完全自愿;4、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争论最多的是夫妻单方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与分配以及如何确定结婚之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房产和婚前夫妻一方贷款所购房产的处理问题。

夫妻房产分割问题成为《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热点问题。

房产确权遵循法定登记与视为赠与《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财产中不动产的确权、归属及处置效力作出了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除第十十二条将调整标的明确指向“房屋”外,其他均以“不动产”表述。

《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中所指的不动产一般是“父母出资”、“为已结婚的子女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父母直接付款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有子女拿着父母给的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也有父母将自己购买的房屋更名为子女名下的。

至于该房屋是不是为子女购买的,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界定。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

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归谁。

至于是谁出的资,为谁而买,都不是对抗不动产登记人所有权的法定理由。

由此派生的债务关系,则应另行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将“产权登记”作为确权依据,实现了《婚姻法》与《物权法》的有效衔接和相应一致。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中“视为”的运用。

“视为”即为看做或看成的意思,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的法律拟制 ,是一种假定,是把虚伪看做真实或将虚无当成实在的判断,带有强烈的主观臆断性。

依据“视为”这一法律拟制 审理案件,易于出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的情形,因此一定要慎重。

必须搞清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或动意,是父母根据子女的需要而为其提供物质或金钱上帮助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资助,还是父母不管子女是否需要,而无偿地将房屋送给子女的赠与。

资助行为与赠与行为虽然都是财产的 形式,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赠与是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资助是将自己财产提供给需要的人。

赠与不考虑受赠者是否需要;资助则是根据被资助者有需求。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由此看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都是赠与行为。

一方父母出资赠房归个人所有不同于此前的婚姻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将结婚后买房的情况与结婚前买房的情况等同了起来。

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婚姻存续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而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话,则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

此外,在实践当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定要有法律意识。

如果是慷慨大度地赠给双方的,就写赠给双方。

如果是明确赠给自己的子女,就写一个声明证明是给自己子女一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怎么算关于婚前按揭房产,征求意见稿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社会公众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保护男方的利益,对女方不公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

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10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3成即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4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

此时若双方离婚的话,按照新规,首付30万是男方个人财产,40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只有已共同还贷的30万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最后男方将能分到房子,40万债务将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只能分到已偿还部分的一半(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从审判实践的做法不难看出,最高院的立法初衷是在比较极端的观点中进行平衡。

在婚姻关系中,我国既强调保护妇女的权益,也明确男女平等原则。

不能片面强调一方的利益,而忽视损害对方的利益,法律是采取折中的办法。

此外,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一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

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分水岭。

这种简单的划分 不仅给审判带来困惑,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不公平。

特别是当前产权证发放时间与购房时间间隔较长的实际情况下,一旦夫或妻一方婚前投入多而婚龄较短,就将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神。

因此《婚姻法》解释(三)》以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归属依据,比较合理。

婚姻法的解释[marriage law] 以 婚姻 和 家庭 关系为调整 对象 的法律规范 详细解释 规定有关婚姻关系和父 母子 女关系的法律。

词语分解 婚的解释 婚 ū 男女结为夫妇:结婚。

新婚。

已婚 。

婚姻。

婚约。

婚礼。

婚变。

婚娶。

婚外恋。

离婚。

部首 :女。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法财产分割2018的全部内容,小编花花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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