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为什么会有离婚财产纠纷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为什么会有离婚财产纠纷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白白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包括。
一般情况下,既然已经离婚,双方应已经解决了包括财产在内的一切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然是离婚后双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都或多或少的都有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发生反悔或出现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
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法律分析:1、共同财产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个人财产不得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纠纷指的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
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纠纷一般是指,在婚姻无法维续的时候,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其中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债务纠纷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
离婚案件中调取对方财产信息可以吗1.没有一方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财产的证据,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
2.如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决定调查的,会采取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途径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
3.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通过法院离婚,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
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认定与分割。
综上,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但会依据一方的申请决定是否调查。
一般法院调查包括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和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进行调查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离婚案件也遵循上述法条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夫妻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财产转移行为的,应当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
当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一些证据,且需要提供证据线索,但法院一般不会依职权调取。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433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而女方不同意,说明男女双方对于是否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在男方提起离婚后,女方不同意离婚的后续实际处理问题,则需要结合男女不同角度来回答。
站在男方的角度,如果男方坚持要离婚,那男方可以准备好起诉资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资料、结婚证、户口本。
并且需要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如果双方有孩子、共同财产,则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存在共同财产的证据以及相应的子女抚养方案、财产分割方案。
站在女方的角度,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需要做好应诉准备,主要反驳对方所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女方愿意同意离婚,我建议女方先做好一个调解方案,对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是否存在财产补偿等事项作出自己愿意接受的方案,以便离婚问题的处理。
女方想离婚诉讼状怎么写离婚诉讼状包括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案件原因、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部分。
身份信息主要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联络 等。
案件原因是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一般写在诉讼请求上,可以简单写,就是只写一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具体的财产类型和金额,可以简写或不写。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以财产多少为征收诉讼费用的依据,在财产方面可以简单地写,开庭时可以根据审判情况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确定诉讼费用,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立案时法官要求明确分割财产的,单独提交财产清单,附有关证据。
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是指双方相识、结婚、婚后是否有生育子女的原因。
具体情况应根据情况而变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就是关于为什么会有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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