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杭州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杭州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白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来女士失踪案已经,警方公布了一个很关键消息,很不幸的是来女士已确认死亡!但来女士丈夫因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警方控制!再如题主所说,来女士如今已经被证实死亡,来女士的资产怎么分配?首先来女士留下了将近七位数的存款,加上两套60平方的房子 在杭州江干区5万一平方起步,现在主要是小女儿的抚养问题,这个钱应该给小女儿,如果说大女儿要来抚养下女儿,这小女儿以后生活至少保障了。
凶手许某某被依法被剥夺继承权,夫妻财产将都属于来女士遗产,来女士也被确认死亡,只有来女士父母两个女儿有继承权,凶手丈夫的父母儿子没有分割来女士遗产的权利。
所以许某某的儿子没有权利分的这比钱。
许某某的儿子跟着前妻生活,跟来女士没有母子关系,连个继子关系都不是,奉劝那些房子都是来女士婚前财产,想怎么分配是自己的事。
这里面有权利分割这笔遗产的只有来女士的大女儿和来女士和许某某共同生育的12岁小女儿!其次,我们有个事情,要确认,就是要看来女士的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如果是婚前财产,那她的现在丈夫的前妻的孩子就没有继承权。
根本就没有机会染指这笔钱。
笔者也希望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把财产全部分配给两个女儿,特别是这个小女儿,太可怜了,愿时间能慢慢抹平她心中的伤痛。
毕竟她是这整个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其次也希望她的姐姐,也就是来女士的大女儿,能够起一个妈妈的作用,照顾好自己的妹妹,告慰它们的母亲的在天之灵。
不管后续,是谁抚养小女儿,都希望也像父母般一样的何护,从这里也在告诫我们,谁要是抚养了小女儿,来女士的遗产,抚养小女儿的这个人就可以动用这笔遗产去抚养小姑娘,这也是公众认同的一个理!我们都知道古话有云:知足方能常乐!家和才能万事兴,许某某和来女士的事件就说明了这句话的重要性,本身家庭什么都有了,双方只要有事情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事件,使的双方的家庭都成为了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这也无疑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做人做事情一定要保持理性,冲动是魔鬼,希望能够警示到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能够继承来女士遗产的,基本就是大女儿和小女儿了,在这里小女儿要继承的多一点,毕竟她还是一个孩子,需要钱财来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笔者也在这里希望她的同母异父的大姐能够站出来,抚养她,给她多一点点的温暖,让她感受到生活的美好!。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张亚敏律师谈杭州杀妻碎尸案,来女士的遗产谁来继承?来女士的大女儿、小女儿继承遗产毋庸置疑。
许某故意杀害来女士,被剥夺了继承权。
来女士的继子也就是许某前妻所生的儿子能否继承遗产?。
你好亲,!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5月11日,被告吴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凯旋名都8栋305号的房屋一套,被告吴某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办理了公积金还贷手续。
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了该房屋的房贷7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上述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房屋剩余房贷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
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未作处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于2021年11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贺某曾于2018年向被告吴某立据借款33万元,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以及贺某以其住房公积金抵债的部分,均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故在该判决中均未作处理。
后被告吴某就该笔33万元的债权诉至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由贺某向吴某偿还借款3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且在该民间借贷诉讼中,同样未对贺某以其个人公积金为吴某偿还的房贷70000元作出处理。
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金额2672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你好亲,!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5月11日,被告吴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凯旋名都8栋305号的房屋一套,被告吴某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办理了公积金还贷手续。
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了该房屋的房贷7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上述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房屋剩余房贷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
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未作处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于2021年11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贺某曾于2018年向被告吴某立据借款33万元,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以及贺某以其住房公积金抵债的部分,均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故在该判决中均未作处理。
后被告吴某就该笔33万元的债权诉至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由贺某向吴某偿还借款3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且在该民间借贷诉讼中,同样未对贺某以其个人公积金为吴某偿还的房贷70000元作出处理。
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金额2672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为被告吴某偿还了房贷70000元且两人在离婚时未作处理这一事实,双方均没有争议,被告吴某作为产权登记方应就该笔房贷中原告贺某个人支付的部分向其作出补偿。
因原告贺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该笔70000元房贷中被告吴某应向原告贺某偿还35000元。
原告主张获得房屋对应增值金额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鉴于现状下房地产市场价格确有上涨,本院酌情认定增值款15000元。
另外,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中,已对包括被告吴某个人已偿还的房贷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原告贺某可另行依法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某向原告贺某偿还房贷补偿款35000元。
由被告吴某向原告贺某支付房屋增值款15000元。
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起诉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是: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后面共同还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离婚时怎么分婚前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买二套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婚前交了首付婚后拿房产证算婚前财产吗婚前交了首付婚后拿房产证,是否算婚前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当事人交了首付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不能按照婚前财产处理,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小编小美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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