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四川婚姻纠纷代理律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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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而取得 结婚证 违反 结婚 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 法院 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 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 变更诉讼请求 。
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施行后发生的 收养 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 监护人 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 离婚协议 或 财产分割 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7、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 请求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 债务人 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8、双方对 婚前财产 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 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9、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 买房 屋并 按揭贷款 ,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 贷款 ,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0、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投资权益无法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 营业收入 或者利润来核定其价值。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一方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股份已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12、在诉讼过程中,为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 亲子鉴定 的,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对于 非婚生子女 ,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 非婚生子 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法律主观: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而取得 结婚证 违反 结婚 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 法院 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 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 变更诉讼请求 。
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施行后发生的 收养 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 监护人 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 离婚协议 或 财产分割 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7、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 请求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 债务人 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8、双方对 婚前财产 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 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9、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 买房 屋并 按揭贷款 ,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 贷款 ,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0、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投资权益无法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 营业收入 或者利润来核定其价值。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一方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股份已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12、在诉讼过程中,为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 亲子鉴定 的,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对于 非婚生子女 ,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 非婚生子 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律师收费,不生产法律分析:律师费的收取需要看案子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来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再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法律依据: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律师费是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地经济水平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一般情形为: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其具体金额请以实际为准。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 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 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四川婚姻纠纷代理律师排名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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