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成都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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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很多知名的律师。
以下是一些在当地受到广泛认可的律师:1. 张洪伟(Zhang Hongwei):张洪伟律师在企业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房地产和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他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的理事。
2. 黄瑞华(Huang Ruihua):黄瑞华律师擅长处理民事诉讼、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事务。
他在成都市律师协会担任职务,并在多个法律领域发表了研究成果。
3. 李伟(Li Wei):李伟律师在诉讼仲裁、房地产和金融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他擅长处理复杂的民事、经济和刑事诉讼案件。
4. 刘静(Liu Jing):刘静律师在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领域有很高的造诣。
她的服务涵盖企业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方面。
5. 周浩(Zhou Hao):周浩律师在房地产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
他的服务包括房地产交易、公司设立和重组以及破产事务等。
这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领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建议您根据自己的需求,在选择律师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
同时,请谨慎对待未经核实的信息。
,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回答您的问题,没有最好的,离婚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选择律师时主要是看要适合您的就行。
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 ,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
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的个人能力决定您这个案子的服务质量。
谁是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对您的案件能否取得好的诉讼效果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
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
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
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 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
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
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楠。
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某生前的债务,王仁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仁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仁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 李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与王某的女儿,王仁义系王某的父亲。
2012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车祸不幸去世。
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2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
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楠、王仁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仁义70000元。
2013年1月22日,王仁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3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楠名下,并与王仁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止。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仁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
赔偿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仁义,所以王仁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
关于王仁义与李女士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仁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
王仁义主张将王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仁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
如果你父亲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你父亲的父母(即你爷爷奶奶)、配偶(你母亲)、子女(你和你兄弟姐妹)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按人数平均分配你父亲的遗产。
当然,首先要将你父母共有的一半财产先分割出来归你母亲,另外一半属于你父亲的遗产,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继承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58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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