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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高院关于婚姻财产分割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最高院关于婚姻财产分割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律律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感情 第二十四条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定,也是随着婚姻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地调整。

早在1980年,全国人大在颁布新的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时,曾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为正确适用80年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17条中解释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类型: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

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上述《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已与修正后的婚姻法立法精神不一致,需要随之修订。

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的规定来看,现行婚姻法只专门规定分别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至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情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负担,则没有明确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因后者争议引发诉讼的情形更为普遍。

而婚姻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也仅针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至于哪些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

婚姻感情 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 ,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

随后的实践表明,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

风险投资、股票投资、房产、借贷、收藏等大额投资越来越普遍。

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

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欢迎各位读者踊跃讨论以下问题: 你们的夫妻财产是怎么主张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离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从 离婚协议 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 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

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 抚养权 ,另一方支付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

还包括未 抚养 子女一方 探视权 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 夫妻财产 关系的性质。

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证 》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

《 婚姻法 》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条例 》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 离婚协议书 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此为反驳理由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离婚财产分割 的相关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并签订离婚协议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认定,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是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的。

法律分析:婚前财产,就是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在离婚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自然也只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就是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在离婚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自然也只归个人所有。

结婚几年后财产能分割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结婚无论多久都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婚几年后财产可以分割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结婚无论多久都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前房子卖了的钱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如果房屋是婚前以一方的财产全款购买的,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方给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扣除首付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房产结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者所有。

婚后卖掉房产,也是属于登记者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3、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4、婚前财产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或者房产所有者婚前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卖掉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单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所以结婚前单方的房产,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夫妻可以按照婚前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假如约定的是双方共同所有的,即无论是否卖掉,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妻或夫单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所了解的该约定的,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院关于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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