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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白白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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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离婚之后的借款行为,后续对方起诉要求查封房子,是没有权利查封的,因为房子已经是属于孩子了。

虽然房子还没有过户,但是协议中已经确定了房子的归属权是属于孩子的,所以是无权利查封的。

但是如果在协议之前就已经有了欠债,那是有权利执行房子的,因为该房子是有转移资产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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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离婚之后的借款行为,后续对方起诉要求查封房子,是没有权利查封的,因为房子已经是属于孩子了。

虽然房子还没有过户,但是协议中已经确定了房子的归属权是属于孩子的,所以是无权利查封的。

但是如果在协议之前就已经有了欠债,那是有权利执行房子的,因为该房子是有转移资产的情况的。

亲,夫妻在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将夫妻财产分给孩子,这一行为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首先要确认的就是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如何发生的,借款行为是发生在协议前还是协议后才可以具体的判断是否可以执行房产的。

亲,根据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为您进行:离婚协议写房产归孩子离婚后孩子父亲有债务法院有权查封,法院有权查封任何涉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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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有权查封任何涉案资产,首先如果离婚夫妻把房子赠予孩子,那么不管有没有过户给孩子,一旦出现父母债务还不上的情况下,债权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查封房子拍卖偿还债务,因为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必须先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剩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才是夫妻可以分配的财产,父母是没有权利把不是自己的资产通过赠予的方或转到孩子的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分为两块,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

物质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如因家暴或虐待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误工费等直接损失。

物质损失的数额,我国法律还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但是,精神损失是无形的,伤害程度比较难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主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适应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立法机关于2001年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证。

学界对中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自该制度在中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者,亦有主张违约责任者。

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之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人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

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

这种分类法的标准是损害的原因,依此分类法,离因损害的原因在于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样一个事实。

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

至于侵犯了何种权利,有学者主张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

另有学者主张侵犯的是对方的人身权。

林秀雄先生认为,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对方的配偶权。

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都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离因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

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

侵权责任说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离婚之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而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一事实。

很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离因损害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适用的,因为前文已经证明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狭义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界定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论证。

如果把婚姻视为契约,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界定为违约责任。

关于婚姻的性质理论上一直存在契约说、非契约说和折衷说的争论。

契约说当中虽有不同的分支,但其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认为婚姻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

婚姻契约说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哲学、伦理学的批判。

笔者认为婚姻不是契约,理由如下:1、一般契约的内容具有任意性,契约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可以就契约内容进行任意约定。

相反,婚姻的基本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上的义务作出与法律不同的约定。

2、契约之债可以让与、继承,比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

而基于婚姻所生的债务没有可让与性、继承性。

比如夫对妻的扶养义务,不能由他人承担;同样,妻对夫享有的扶养请求权也不得让与他人;妻死后,妻的继承人也不得要求丈夫对其履行夫对妻的扶养义务。

3、契约之债情形下,如果双方互负同类债务可以抵消。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负婚姻义务基本上是同等的,但此同类债务不能适用抵消的规定。

4、契约多涉及财产,应适用财产法原理。

而婚姻更多地涉及伦理,应适用家庭法法理。

既然不能把婚姻视为契约,那么把狭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界定为违约责任的观点就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侵权行为说虽然正确地界定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它不足以说明狭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说对此问题同样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

至于狭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如果可以确定离婚损害的范围,在请求权人请求赔偿时直接让有责任者赔偿损害即可。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规定的意义实际上是什么需要对其进行解释。

从文义上讲,第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由这些情形产生的损害赔偿,条件是这些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如果这样来解释,那么此条就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二种可能的解释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这样解释的话,此条就是关于狭义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三种可能的解释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因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狭义离婚损害赔偿。

这三种解释的可能,说明了该条文的含义并不明确,必须求之于体系解释标准来获得其精确含义。

该条位于婚姻法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该章第43、44条是关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的规定,第45条是关于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结合这三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第46条是关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其所谓的损害赔偿也是对由于这些行为导致的损害的赔偿。

因此,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其实是离因损害赔偿。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可以提供佐证。

从《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是把离婚作为提出损害赔偿的条件。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第46条的解释和第一种解释是一致的。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典型案例”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遇到法律问题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给工作和生活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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