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纠纷判决书个人债务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离婚纠纷判决书个人债务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分析:离婚时夫妻债务需要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可以协议债务由一人承担,只要双方就一人承担债务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
但是夫妻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道此约定,否则其仍有权要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协议是怎么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债务 协议生效:1、 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2、 的债权不属于不得 的范围;3、 人与受让人需达成有效的债权 协议;4、债权 需通知债务人,债务 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5、 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 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 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婚内财产协议的三种情况是怎样的?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的内容如下: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效力限制内容是什么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效力限制如下:1、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义务;2、对第三人的约定由一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只有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约定,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一方生病需要治疗的,另一方应当积极承担,如对方置之不理,患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清偿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前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另一方不用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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