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福建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公司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福建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公司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律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2、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规定或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来进行分割;3、如果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 给第三人,或者 给要求保留公司的一方,给退出一方的想要的补偿款,令公司得以继续存续下去。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部股权归一人名下,则需要变更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2、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规定或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来进行分割;3、如果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 给第三人,或者 给要求保留公司的一方,给退出一方的想要的补偿款,令公司得以继续存续下去。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部股权归一人名下,则需要变更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是需要二人共同承担的,但如果约定公司收益为个人财产,则在离婚后,此公司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只需要债务人担责,若在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有异议,无法界定的,则交由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夫妻公司存在债务的,通常债务由公司承担,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必承担公司债务。
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作为公司的股东,仅以认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股东实缴全部出资之后,不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时,夫妻名下公司如果已经资不抵债,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公司资产明确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当公司全部资产均用于偿还债务之后,破产程序终结,公司就可以注销,剩余未偿还的债务自动消灭,夫妻不必继续偿还。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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