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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永泰离婚纠纷诉讼机构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永泰离婚纠纷诉讼机构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律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福州吴再发律师如下:需要交钱的,在福州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长乐市、福清市、闽清县、平潭县、罗源县、永泰县的法院起诉离婚要交245元的离婚诉讼费,只是预交,后面案件处理完符合撤诉、调解结案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再退一半。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肩颈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就是白白关于永泰离婚纠纷诉讼机构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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