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乐山地区婚姻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乐山地区婚姻房产纠纷律师团队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小美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婚姻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心爱的人去付出,这是每一个成家的人都要去做并且心甘情愿去做的事情,就算是负担,那也是甜蜜的负担。
婚姻的本质不是爱情,而是价值。
恋爱是一种“感情”交换,而婚姻的本质是“价值”的交换。
价值是比感情更高一个维度的东西。
谈恋爱的时候只需要凭感觉就好,相处相互开心就好。
但是,一旦结婚决定婚姻能够恒久的,是看两个人能否彼此持续地给对方提供“价值”。
说白了,婚姻就是相互利用,资源共享整合。
结婚本来就应该是一件幸福的事情,找一个情投意合的人在一起,结婚生孩子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
可是,现在社会,结婚已经成为了一种“负担”,让人想起来就“压力山大”。
结婚在老一辈人的眼里,是一辈子最重要的事情。
但现在社会,很多人不愿意结婚,一个是因为经济压力大,另一个就是因为找不到自己喜欢的人,不愿意将就。
现在太多人恐惧婚姻了,女人被柴米油盐和孩子逼成一个怨妇,男人被各种压力压榨的彻夜难眠,而且新闻上也经常看到各种家暴的新闻,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中各有各自的不幸福。
好的婚姻可以让人对生活充满希望,而坏的婚姻只会让人觉得生活无望。
爱不爱这件事情,其实真的很重要,虽然说物质不可缺,但精神上的需求也很重要,家里守着万贯家财,日子过不下去的太多了。
并且现在很多地方的离婚率都非常高,这里面我觉得有2/3是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找了一个父母看起来不错的人结婚了,但两个人真心过不到一块去,所以就选择离婚。
故,结婚,一定一定要找一个自己爱的人,或者说自己爱、也爱自己的人,不要因为“该结婚了”而去结婚,你的一生只有一次,没法重来。
以上我是阿久一位情感咨询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有帮助。
欢迎咨询,可私信。
关注我,让你的情感少走弯路。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
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
男人和女人结为夫妻,已结婚的状态。
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
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
婚姻的一般概念为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法律意义是法律概念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强调婚姻双方与家庭其他成员间权利义务一致性;第三,婚嫁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
离婚 后 房产纠纷律师 ,是怎样办理案件的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 婚姻法 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造成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 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
《 物权法 》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我国婚姻 财产分割 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 婚前房产 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
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 房屋赠与 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在我们国家,儿女 结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子。
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 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
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许多案件中都牵涉到房产的纠纷。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离婚后房屋应该如何分配,应该如何过户都需要相关 律师 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应的办理,才可以解决这类事件的解决。
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方式有:1.调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2.仲裁,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决;3.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离婚房产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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