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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土地腾退最新政策)

为了更好的经济发展,房屋拆迁则成了改善城市和老百姓生活的一种重要途径,比如我们常遇到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等,这些行为通常我们都统称为拆迁行为。但这几年,“腾退”这个词开始出现在大家的视野里,很多人都认为腾退跟拆迁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腾退和拆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土地腾退最新政策)

一、什么是房屋腾退?什么是拆迁?

房屋腾退一般是制共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房屋的时候,你就需要腾退房屋,当然国家会给你一些补贴。一般情况下.腾退后的房子是不拆的,而是另做它用。如果腾退的房屋是要拆掉,那就不叫腾退那叫动迁了。

不过腾退没有法律依据,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由村委会制定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

拆迁则有法可依,国家和各级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要拆迁就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然后才能拆迁。补偿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来执行。

二、房屋如何腾退?

由于房屋腾退涉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被执行人往往抵触情绪较大,强制执行难度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为体现执行适度原则,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处置。

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程序进行了简要规定。《查封扣押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首先,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如房屋被腾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就失去了唯一的住所,是在当前房价和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另行购买住房的高额费用,因而将可能长期陷于“居无定所”的窘境,故其不愿法院执行。

另一方面,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单纯是经济纠纷,还牵涉到婚姻、家庭等复杂的矛盾纠纷,双方积怨很深,这在一些因房屋继承、房屋确权引发的腾退纠纷中表现尤为突出,被执行人有时只是为了“赌一口气”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法院为避免发生不稳定事件,一般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转而采取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组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的临时居住问题后才能采取强制腾退,而找临时住房、预交租赁费用又容易引发新的争议。

在实施腾退过程中,法院为排除执行障碍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往往是其他普通执行案件的几倍,甚至有时要通过几次执行才能完成腾退。

三、房屋腾退、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腾退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以腾退规避征收程序”的违法行为,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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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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