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纠纷外地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离婚纠纷外地诉讼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律律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法律分析:异地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有关规定: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异地离婚的情况要复杂一些,因此当事人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格外注意,否则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而这其中关于财产分、子女抚养等方面更不能忽视,这些都很重要,如果能找一个专业律师帮助,会帮你减少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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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想起诉离婚,对方在外地的可以到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主观: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 户口所在地 提出;7,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
3;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提出起诉的一方去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 户籍所在地 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
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6。
、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 办理离婚手续 。
夫妻争议,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法院起诉,可以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同意、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
4;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协议离婚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 离婚协议书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法院诉讼离婚,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
5;1,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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