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纠纷股权分割再审诉讼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离婚纠纷股权分割再审诉讼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主观:第 夫妻二人持股的 有限公司股权 的分割: 1、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权的,均分股权; 2、夫妻 一方不愿意 持股,将股权作价补偿给不愿持股方。
第 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1、夫妻间直接 股权; 2、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第 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股权的约定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除非夫妻另有书面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推定为夫妻各占一半股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时股权怎样分割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
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
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 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 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 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 ,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 ,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
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
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办法:如果双方约定,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由非股东一方受让股东身份。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其他股东补偿股权出资,双方就补偿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 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 份额和 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
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 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 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 ,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 ,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纠纷股权分割再审诉讼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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