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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财产纠纷后遗产反诉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离婚财产纠纷后遗产反诉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律律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

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捉特殊形式。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

从另一外角度出发,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就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请求以外的请求。

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债务,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

我们以为: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

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

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

其次,与婚姻关系相关连在三个方面的事实,构成离婚案件事实的整体,法律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就三个面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

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只请求三个方面之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

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担实质上是对实事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

第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

第四、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2、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3、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

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提出请求,如果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请求也就终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诉方能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离婚起诉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诉讼证据;对多数的当事人来说,都是第一次诉讼,并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

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起诉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护好家庭财产;当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就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的共同财产。

因此,咋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

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

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

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比如,若对方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你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你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

又比如,对方有同居行为。

你在答辩状中指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即可。

提出反诉的条件(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相关规定以及权威观点《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中提出: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

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离婚财产分割不可以提出反诉。

离婚案件中没有反诉这一流程,所以不存在提出反诉一说。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如果由一方对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等存在意见,是有权在分割过程中提出意见的,属于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合理要求,不属于反诉一说。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若被告提出另一方返还彩礼,或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也不属于反诉。

因为离婚诉讼,他是一个综合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项争议处理的案子,这其中,离婚关系的解除是主诉,也就是最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财产和子女的问题都从属于离婚的诉求,不离婚,就谈不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的处理。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反诉是针对于本诉而发起的,所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包括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针对财产问题,不能提出反诉,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你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会一并处理双方的所有财产诉求的。

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离婚案中自己一方独立于对方提出的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的,虽然不是反诉,但也要交给自己所主张部分的诉讼费,这是和反诉制度有一点相同的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离婚财产分割不可以提出反诉。

离婚案件中没有反诉这一流程,所以不存在提出反诉一说。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如果由一方对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等存在意见,是有权在分割过程中提出意见的,属于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合理要求,不属于反诉一说。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若被告提出另一方返还彩礼,或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也不属于反诉。

因为离婚诉讼,他是一个综合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项争议处理的案子,这其中,离婚关系的解除是主诉,也就是最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财产和子女的问题都从属于离婚的诉求,不离婚,就谈不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的处理。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反诉是针对于本诉而发起的,所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包括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针对财产问题,不能提出反诉,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你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会一并处理双方的所有财产诉求的。

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离婚案中自己一方独立于对方提出的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的,虽然不是反诉,但也要交给自己所主张部分的诉讼费,这是和反诉制度有一点相同的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关于“离婚财产纠纷后遗产反诉”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遇到法律问题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给工作和生活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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