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无效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无效婚姻纠纷典型案例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白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马锡五到华池县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个女青年拦路告状。
马锡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原来,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捧儿)。
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到1942年胖儿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
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与张家退了亲,准备将胖儿卖给庆阳的财主朱寿昌。
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二十多人,深夜从封家将胖儿抢回与张柏成婚。
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胖儿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
张家不服,胖儿也不服,便拦路告了状。
马锡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胖儿的态度,胖儿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
马锡五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
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
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胖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
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
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我国体现就是证据标准问题。
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甲可以请求返还给付的财产。
乙有义务返还给付的财产。
甲有重婚行为!。
重婚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禁止重婚。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
执法中的主要问题是, 的极少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
对于重婚问题,目前一般是当事人一方不告不理,并且取证困难,因此实际处罚的不多。
探望权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 对于探望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直接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是直接抚养人拒绝协商,探望权人可以向抚养人提起诉讼,要求抚养人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不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父母因犯罪被收监并不是中止探望的必然理由,被监禁的父母与自己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其入狱而消除,除非父母是因为对子女的犯罪行为而入狱。
因此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或机关不得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同时,法律也从另一方面保护探望权而使之不受侵害。
其离婚过错方之过错不影响探望权。
其探望权独立于其他亲权,如抚养权、监护权。
四、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抚育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应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还可给予罚款、拘留等惩罚。
离婚时婚姻过错赔偿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撤销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离异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保障老年人权益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研究如何加强子女对老年人履行赡养的义务和责任,不得虐待老人,应当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需要加强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和制裁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充分发挥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的作用,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能否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在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 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2、至于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K●作者名片 郭凯 律师,现任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毕业于山西大学,擅长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曾办理过大量商事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谈判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山西财经大学、太原市广播电视大学等高校担任 教师,并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多篇论文;现致力于房地产、公司改制、资产重组、公司并购及融资法律服务的研究。
网络编辑:李志玲23:41:41新婚姻法热点问题研究。
以上就是关于无效婚姻纠纷典型案例的全部内容,小编小美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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