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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分享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婚姻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分享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了解什么是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 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

1996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 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_甜生活作风刘__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 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_继承。

1996年11月,刘__、刘玉_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_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__ 自书遗嘱 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_甜能在刘__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亲,;《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 。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法律行为亲,;《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 。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及合同编的规定,列出能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论述题很急案例分析中设计的法律规定有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及合同编的规定,列出能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麻烦答详细点答到点上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第一,是对结婚的禁止要件的修改。

《民法典》将禁止结婚的条件中原本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删除。

第二,将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

体现在《民法典》第1053条。

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而是作为婚前患病一方的告知义务。

此项修改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 。

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引导公民在结婚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为重大疾病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关于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相关规定。

第三,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0条中的“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经常发生的各种事项;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产生的,夫妻双 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均有权代理他方,无须明示委托。

同时,因日常家事代理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行为合法有效,法律应当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从而类推适用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另外,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约定效力优先。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

第四,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过往法律规定中,仅就离婚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这一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处理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无论双方举债的目的为何,只要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一致,双方均同意举债,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举债时共同签名,也包括举债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追认。

即所谓的“共债共签”。

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包括购买食物、衣物、医疗、子女的教育、正当的保健、娱乐等等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但因各地各家庭生活所需差异巨大,家庭生活需要的内容和消费水平有较大区别,需要法官根据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平及家庭生活状况的影响因素予以确定。

再次,债权人能够举证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考虑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资产用于共同生活或形成共同财产的;二是在举债期间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的;三是在举债期间对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生活经营活动投资,但其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关于上述规则的认定,其意义在于有利于保障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

体现在《民法典》第1073条。

亲子关系的认领是指权利人请求权人某人是该子女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

父亲、母亲或成年子女只要能够提出指认某人是其子女或其本人之生父或生母的证明,便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及非婚生子女均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的认领之诉,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而亲子关系的否认是指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

父亲或母亲只要能提出现存亲子关系中的父亲不是或不可能是该子女的生父的证明或正当理由。

便有权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存在。

在上述两项规定的综合下,成年子女尽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提起否认之诉,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养育其长大的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第六,修改完善收养的条件。

本次《民法典》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对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变化。

首先,本次修改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其次,放宽收养的实质要件。

一是取消了不满14周岁的限制,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二是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有名子女亦可收养的规定。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均可作为收养人收养他人子女;三是增加了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额。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再次,修改单身收养的条件。

无论男女,无配偶的单身收养人收养异性,均须达到40周岁以上;最后,提高对收养人的要求。

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在《民法典》第1076条和第1077条规定了登记离婚程序和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主要为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冷静期间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可以有时间冷静思考,提高当事人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尤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冲动型和规避政策型的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际包含两个期间:一是冷静期,二是领证期。

第一个30日冷静期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离婚救济问题均须认真考虑,且协商一致并订立了书面离婚协议。

二是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30日后,双方均不反悔。

亦即30日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任何一方君又反悔的权利并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个30日领证期。

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时间。

自30日冷静期满后的第二个30日内,当事人必须在第二个30日内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这些是法律行为吗?嗯,是的2003年5月,甲男与乙女结婚。

2008年8月,甲与刚退休的母亲丁共同设立了一家医药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持股5%,甲母持股95%。

2010年,甲、乙双方在公证处签署了婚内协议,协议核心内容如下:(1)双方在婚后购置的房产(下文简称“房产A”),约定为甲10%,乙90%的按份共有;(2) 甲的公司持股5%部分,约定为甲占4%、乙占1%的份额;(3)若一方在婚期内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

2016年1月1日,丁因车祸去世,去世后发现留有一份遗嘱,内容如下:所有的公司股权由儿子甲继承,为甲的个人财产;另有别墅一座(下文简称“房产B”)留给同居男友戊取得。

但戊与丁在同一车祸中受重伤,昏迷一天之后(2016年1月2日)也去世了。

经查,戊有儿子庚,而丁除了儿子甲外无其他继承人,且遗嘱未有任何无效之事由。

2017年,乙得知甲花了100万元为其情人戌购买房子,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乙对戌提起诉讼请求返还100万元,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财产。

庚在父亲遗物中发现了丁的遗嘱复印件,随即对甲提起了诉讼。

要问啥问题首先这个案件简单说,甲乙双方有协议书,后面有立下遗嘱,按照遗嘱进行分配的,甲违反协议书,那么就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所有庚是可以提起诉求的,法院也会受理的。

了解什么是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 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

1996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 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_甜生活作风刘__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 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_继承。

1996年11月,刘__、刘玉_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_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__ 自书遗嘱 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_甜能在刘__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

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

刘玉与刘建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故可以按照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刘玉是在取得遗嘱继承的权利后才死亡的。

3、刘玉死后的遗产有从其养父取得的遗嘱继承的财产,以及个人婚前财产,由其养母、其妻和其子宋宇平均分配继承。

4、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故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分享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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