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洛阳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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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书写起诉状首先需要写明原、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地址、 ,接着是案件的案由,然后是诉讼请求,要求对付支付多少抚养费,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为什么要求对付支付这个数额的抚养费,是对方收入比较高还是孩子花费比较高,或者是其他原因,最后是起诉书是提交给哪个法院,提交人是谁、提交日期是哪天,最后需要在提交人处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抚养费诉讼的书写格式:首先要写明男女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等基本信息。
其次在写明孩子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然后写明请求制服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和事实,最后带着诉讼书去法院立案。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没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案例.王某诉汤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女子王某与男子汤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
两人在2008年生育一女汤小女。
2009年,生育一子汤小男。
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汤小女、汤小男随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自愿承担至两人独立生活时止。
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儿女随汤某生活。
汤某家中有父母,后汤某再婚。
现王某以汤某再婚、工作忙无暇照顾小孩,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并由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法院判决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汤某协议离婚后,汤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
汤某没有虐待子女或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本人及家人也愿意抚养子女,汤某再婚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
子女抚养的案例案例.王某诉汤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女子王某与男子汤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
两人在2008年生育一女汤小女。
2009年,生育一子汤小男。
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汤小女、汤小男随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自愿承担至两人独立生活时止。
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儿女随汤某生活。
汤某家中有父母,后汤某再婚。
现王某以汤某再婚、工作忙无暇照顾小孩,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并由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法院判决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汤某协议离婚后,汤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
汤某没有虐待子女或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本人及家人也愿意抚养子女,汤某再婚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
目前两子女学习、生活状况良好,在没有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形下,应维护抚养关系的稳定性,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抚养权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至王某起诉时,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与签订离婚协议之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且二人离婚时间尚短,频繁的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避免对子女心灵造成伤害,故对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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