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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继承纠纷律师答疑问题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婚姻继承纠纷律师答疑问题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主观:1、矛盾缓和,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

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

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

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

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

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

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

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

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 ,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

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

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

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停以解决纠纷。

,2、由当地村委或、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可以起诉。

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汇编;1、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具有哪些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6、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内容: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7、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情形?内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内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9、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有哪些?内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具有哪些法定情形,遗嘱人所立的遗嘱为无效遗嘱?内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1、遗嘱有哪些法定形式以及效力如何?内容: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继承纠纷律师答疑问题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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