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百姓婚姻财产分割调解案例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百姓婚姻财产分割调解案例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白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甲可以找乙或者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所以乙应该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是乙在处理中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丙属于恶意占有,所以该买卖行为不成立,甲可以对丙主张要回电脑2因为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得到甲的确认该行为才有效,所以甲在除斥期间内享有否认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
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解析: 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三项。
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
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以上就是白白关于百姓婚姻财产分割调解案例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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