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后的股权纠纷官司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离婚后的股权纠纷官司诉讼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花花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公司股权时,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继续持股不变,另一方给予对方相应差价补偿。
如此,夫妻双方只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差价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即可。
2、如果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而另一方不是,则双方可以协商将部分股权或者全部股权 给非股东一方。
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该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应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夫妻双方可以对 股权所获价款进行分割;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视为其同意夫妻之间 股权,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权夫妻间 有效吗公司股权夫妻间 有效。
股东可以依法 其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夫妻间 股权,受让方不属于该公司股东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无偿赠与股权到底需要配偶同意吗需要看情况,如果配偶属于该公司的股东,则需要其同意。
在有限公司中股权赠与不经过股东会同意,对内 有效,对外 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实践中有争议,但效力有瑕疵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股东对外 股权时,经股东同意 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 ,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 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 给他人的一种股权 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 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 份额和 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分析:当事人要弄清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不是,则归其个人。
反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权是股票性质的,则双方协商分配或者按市价分配。
但是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则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即其他股东过半数是否同意和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如果一方名下的股权是股票性质的,则双方协商分配或者按市价分配。
但是如果一方名下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则有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一方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 给该配偶的,需要经过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 ,但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可以对 出资所得的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后的股权纠纷官司诉讼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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