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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民事纠纷案例已登记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民事纠纷案例已登记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小美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

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1.首先,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婚姻状况并未解除,即婚姻有效。

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婚姻。

吴某与白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与林某并未离婚。

一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婚姻。

2 吴某继承的财产5万归吴某与林某共同所有,吴某的劳动所得,依然归属于吴某和林某3 权利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有很多。

要具体问才好回答。

  经典民事纠纷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

一天上班时,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场去买水果

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其进行了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时,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场,不幸被公司副总经理遇见,当场抓了个现行。

  针对宋某这两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守则》:“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宋某不服,认为: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宋某两次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虽然,公司对她的第一次乙类过失,没有书面警告,而是口头警告,那也只是公司处理程序上的小问题,并不能影响对她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给予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时的程序规定。

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所以,企业的《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就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了补充规定。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

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但公司对职工的乙类过失应“第一次书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民事纠纷解决   协商解决。

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

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   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这个 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大的节约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多变,处理纠纷快捷,便利,而且没有什么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纠纷几率很低   诉讼解决。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 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就是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客观性,而且仲裁机构的专业性,能够确保裁决的公正。

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质,仲裁的范围有限,面相对窄。

  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   (一)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 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 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 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排污收费制度   对象: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

  例外情况是:   (1)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排放标准,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实行双收费;   (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课以罚款。

  (四)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特殊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违法。

(达标排污、已经缴纳排污费是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过错。

(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为无独三)   (五)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处理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行政调解),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民事诉讼:时效3年;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张三栽种一西瓜地,李四和张三是邻居。

2004年8月1日,张三由于生病住院。

此时正是西瓜收获旺季,于是李四夫妇帮张三收获西瓜。

由于采摘期间遇到大雨,西瓜损失部分。

本应该卖15000元,只卖了5000元。

2006年9月1日张三出院,李四夫妇把5000元卖西瓜的钱交给张三。

后来,张三觉得责任在于李四夫妇管理不当而损失,双方争执不休。

张三于2006年10月1日将李是夫妇告上法庭。

请问作为被告代理人应怎样着手此案例?谢谢! 解析: 在答辩期内写好答辩状。

要当事人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收据什么的 答辩状内容大概是 1.论证无因管理成立 2.论证损失乃是大雨,而非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因此不需要赔偿。

3.可以请求原告张三给付因为无因管理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民事纠纷案例已登记的全部内容,小编小美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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