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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昆明婚姻纠纷案例评析报告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昆明婚姻纠纷案例评析报告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花花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观察:       周四区域活动时,小朋友都在全神贯注的玩着,有的在语言区看书,有的在建构玩积木.....只听见“哇"的一声,随着哭声,我连忙跑过去,只见张雨菲细皮嫩肉的小手上有一道被指甲抓过的划痕。

我问是谁干的,旁边的小朋友七嘴八舌的告诉我是田楚玉!"看到这一幕,我特生气:“你为什么要欺负张雨菲啊?”田楚玉红着脸,想说什么,但又没说出来。

我又继续道:“你是个男孩子,男孩子应该保护女孩子,怎么能欺负女孩子呢?"“”欺负女孩子的人,以后大家都不喜欢跟你玩了”其他小朋友也在旁边附和着。

然后,就见田楚玉默默的去看另外的绘本书了。

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张雨菲看的那本书,有一页不知道什么时候撕开了,田楚玉看见了,想把书拿去用双面胶粘好。

分析:     在案例中,面对田楚玉和张雨菲之间的冲突,我首先想到的是出了什么事?怎样迅速解决这件事?而没有考虑到这一行为后面深层次的原因,没有利用这一机会引导。

反思与策略:       对于幼儿间发生的冲突、教师要给予关注和重视,并要采取正确的 ,要学会客观的看待孩子之间的冲突,不能简单粗暴的解决了事。

孩子发生冲突固然破坏了教学秩序和游戏规则,给老师增加了负担,但孩子间的冲突也是他们在集体生活中学习交往,学习如何待人接物的一种方式。

教师要正确地看待冲突,并因人因事地处理好幼儿的冲突,才能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宙斯盾案例: 【案例简述】:美国宙斯盾军舰使用相控阵雷达系统来进行多目标探测,多目标跟踪;同时监控400个目标,自动跟踪100个目标,最后导弹集中力量攻击16个危险目标。

关键词:监控,跟踪,集中力量攻击 分析: 宙斯盾军舰雷达工作包含了从监控-跟踪-攻击三个阶段;我们说宙斯盾案例是目标细分法的运用。

雷达同时监控400个目标是看的见的,处于统一水平面,这是横向的运用,而确定好100个目标后需要数量级的观察,跟踪,该阶段是纵向运用,再挑选16个重点危险目标进行攻击。

关键词:400  100   16 400个目标是一个大的整体,100个则是从400个里面筛选出来的,16个则是在我们进行跟踪后的攻击对象,从400→100→16,数量越来越小,我们说越小越能聚焦,所以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聚焦的过程。

关键词:聚焦=把大目标缩小=单爆一个个小目标=解决目标 【问题1】:宙斯盾案例和艾维案例是否一致? 宙斯盾案例:雷达自动监测400个目标,在400个里面选100个进行多目标跟踪,最后选择16个最危险的目标重点攻击,前面运用了目标细分,而在最后阶段,对重点攻击对象,则是单爆的运用。

艾维案例:艾维做事法是典型的目标细分+单爆在工作中的运用,先集中精力完成第一个主要任务,完成后次要任务提升为主要任务,而这里又有提问思维模式的影子,提问思维模式说先抓主要问题,主要问题解决完,次要问题上升为主要问题 我认为宙斯盾案例和艾维案例,又或者是提问思维模式,其本质都是一样的,抓住主要问题做单爆,就如老大说的“三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问题2】单爆是数量级的执行,而纵向细分是完成一定数量级的新目标,这二者是一个意思吗? 学长认为:单点爆破思维侧重于战略方向的制定,决定了咱们的发力方向,而纵向目标细分,偏向于规划行动的具体步骤。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自己做一个很简单的示范:比如我今天完成学习宙斯盾案例,我并不清楚自己要学习多少遍才可以学会,或者是有点领悟,但是老大说了“没有数量级打底,洗洗睡吧”,OK,这里就从思想上,从战略上确定了今晚要单爆这篇案例;OK,明确了战略上要单爆才能学懂,那么现在为了要真正的开始学习这篇案例,我开始制定第一遍的学习,太快了,没怎么听明白,马上制定第二遍,还是不清楚整篇案例的意思,马上开始第三遍,在一遍一遍到第7遍的时候,开始明白了。

这就是纵向目标细分的运用,也是数量级,但是此数量级非彼数量级,纵向目标细分的数量级更偏向实战,一遍一遍的累加而成。

【销售运用】:如何运用宙斯盾原理来破解销售困境? 背景:小C做金融理财产品,拜访1400个客户成交3单,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开单? 1400才成交3单,转化率如此低,本质是什么?本质是信任,开单=人情做透+利益驱动,如何运用宙斯盾: 第一阶段监控400个目标=拜访1400个客户 第二阶段跟踪100个目标=挑选300个继续跟进 第三阶段攻击16个危险目标=集中力量进攻最具潜力的客户 从销售上来看第一阶段,我们要有数量级的客户,拜访过程中需写写画画,如果没有该阶段的写写画画,第二阶段就不能发力;第二阶段,对300个客户进行跟进,是数量级的拜访阶段,也是做人情的阶段,因为信任不到位,就不能开单,所有的销售动作都要围绕本质来进行;第三阶段就是进攻最有潜力的客户,人情做了,和客户也成为好朋友了,该成交了。

我们运用三大思维模式对该销售困境制定战略,分为三个阶段,又用了三大思维模式制定了各个阶段的战术,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第一次和客户见面,介绍完自己,客户知道我们是做什么的,那就行了,接下里就是做人情,交朋友的阶段。

关键词:做销售=人情做透+利益驱动=三大思维模式+写写画画+找客户需求+人情做透四招(含麦凯)+提供增值服务+数量级拜访 【一句话总结】:面对众多目标,善于抓住最主要的目标做单爆 C、今日总结 【我学会了什么】 该案例从老大的想法上分析,除了要明白用目标细分法来分解一个大问题,更要知道如何抓住最主要的问题;其次整个案例里面最应该学习的就是老大如何运用三大思维模式做分析,他是怎么想到的,我怎么想不到。

最后做销售的过程中,做好写写画画,和客户接触一定要说客户的利益述求,不然怎么和客户做朋友。

【我要怎么做】 不管是工作上,还是学习上,对于每次的课程,先通篇学习一遍,再一个一个进行学习,熟悉,单爆,争取做到“少就是多,慢就是快”,每天晚上的学习务必先完成今天最重要的任务,也就是三大的学习; 对于老大分析案例的过程,其实现在自己还处于雾里看花的状态,但是我能做到的就是堆积数量级,今天看不会,明天继续看,自己看不会,请教别人看;最后,销售给客户提供利益述求,我的生活中是否也会用到呢?这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多站在别人的角度来看问题,不要太自私了。

小摆,今天学习很棒,对于一个问题思考不清楚就去市调吧,,向身边高手学习,尽最大努力搞明白。

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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