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扬州离婚纠纷判决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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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一般不会以公告的方式送达,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收到判决书,或者邮寄给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特殊情况下,也就是说,审判程序结束后,法院无法通过 或指定的送达地址有效地送达判决书的,最后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后,视为有效送达,判决经过15天,便生效。
在实践中,原告起草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其他送达方式贫穷后,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开庭时被告还没有来,依法缺席审理,能否判决离婚,取决于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
无论是否判决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法院必须再次提交判决书。
这样,整个诉讼的进展会增加5个月左右,虽然很慢,但事情还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一般不会以公告方式送达,都是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邮寄给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只有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庭审程序结束后,法院通过 或者指定的送达地址都无法有效送达判决书的,最后才会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后,视为有效送达,判决经过15天,便生效。
实践当中,都是原告立案后,联系不上被告,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以后,法院才会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开庭时被告仍然不来的,则依法缺席审理,能否判决离婚,那要看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了。
无论是否判决离婚,法院出判决以后,如果仍然联系不到对方,法院仍然要再次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这样一来,整个诉讼的进度就会多出5个月左右的时间,虽然慢,但事情还能够得以解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情形,不得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但是对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取: 1、当事人自己可到法院的档案室调取案件档案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到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档案室,出示好自己的身份证,可调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2、委托律师前往法院调取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前往离婚案件管辖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去法院查询自己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无法在网上查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判决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不可以在互联网公布,需要去法院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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