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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陈述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陈述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白白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仅供参考:  答辩状是与对方针锋相对的文书,所以写作内容必须要有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应从事实和证据、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逻辑推理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找出错误之处,反驳的具体技巧可以参见本章关于代理词写作的相应部分。

在反驳过程中,应当注意紧扣事实和证据,用语冷静和简洁,切忌语气过激。

例如:“明明是原告违约在先,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捏造事实,诬陷好人。

简直就是颠倒黑白,血口喷人”,此段文字除了泄愤和容易引起法官反感外别无用处,是失败的写作。

  【范本:如何写好答辩状】  以下是关于某一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市××机械厂。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本案诉争合同(见原告的证据一和被告的证据一)。

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铸铝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约加工,原告收货后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0万元。

  ××××年8月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提供铸铝毛坯2800件,经被告加工后,于××××年8月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余毛坯已作废品退回给原告。

交货时,原告办理了验收手续并收妥入库(见被告的证据二),但原告并无即时向被告支付加工款。

20日后,原告却口头通知被告,说明发现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协议赔偿并以被告违约为由单方宣布解除诉争合同。

被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检验数据和相应的分析报告(见被告的证据三),如果确系被告过错造成的,被告愿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但原告至今未有提供。

  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机械厂  ××××年××月××日  上文写法简练,紧扣事实和证据,阅读起来非常流畅。

其次是在陈述上注意紧扣合同规定,突出双方行动的对比,一是合同履行情形的对比,被告依约向原告移交了成品,原告验收了成品而未付货款,此段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义务而原告存在违约的情形;二是双方解决合同诚意的对比,原告仅要求赔偿而不告知理由,而被告是主动询问原因而表态愿意按照合同规定分清责任后赔偿,被告有理有节的态度足见一斑。

【法律分析】起诉离婚对财产分割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对应的判决。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

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起诉离婚对财产分割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对应的判决。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

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白白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陈述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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