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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滁州婚姻纠纷律师网站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滁州婚姻纠纷律师网站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书要书面的,必须写明仲裁的意愿、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仲裁。

那么,婚姻纠纷可以提请仲裁吗?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纠纷可以提请仲裁吗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由此,可以看出: 1、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所谓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常见。

海事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有:涉及海上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构成设备所产生的争议;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等。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所有的房屋的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同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3、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纠纷不能仲裁; 因为此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但往往涉及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等,所以不能仲裁。

4、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行政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

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方式处理,或者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此外,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该条说明劳动争议可以适用仲裁解决,但仲裁时不适用仲裁法的具体规定。

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

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

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

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

首先是件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仲裁员不同于律师,他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无论仲裁员是哪一方选定的,他都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其次,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对争议的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国际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进行裁断。

婚姻纠纷由谁进行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以上便是整理的而关于“婚姻纠纷可以提请仲裁吗”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而存在和维持的,当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才会请求离婚,所以不适用仲裁。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仲裁法》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法律主观:婚姻收养为啥不能仲裁1、法理学中会仔细研究法的价值,其中平等,民主,秩序是高级价值,高于其他价值,秩序也是民主和平等的保障。

2、仲裁不能监督法院,但是法院却是仲裁的监督部门,换句话说法院的裁判才是效力最高。

如果仲裁明显有错误,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救济的。

3、如果仲裁出现错误,势必会引起诉讼。

经济案件还好说,无非就是钱的问题,按照法院最后的判决走就没有问题了。

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的相关纠纷不仅仅关乎到财产权,更关乎人身权利。

比如离婚案件就麻烦了,今天仲裁离了婚,明天和另一个人结了婚,后天法院判决离婚无效,那可怎么办?二婚又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对方怎么办?所以说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为了保证法的秩序价值,使社会稳定,以上您说的那几种情况是不能仲裁的。

收养关系是法律关系吗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

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收养怎么公证收养办理公证有以下程序:《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

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业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

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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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白白关于滁州婚姻纠纷律师网站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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