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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受何处罚?

即答编辑9个月前 (08-04)普法百科54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商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受何处罚?

另查,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没有建账,公安部门在检查现场也未查获其经营账目,当事人自述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没有获利,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2023年3月8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查扣的假冒“乔丹图形”商标运动鞋415双,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市场主体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仅3天,定型的袜子尚未售出,且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调查当日即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项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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