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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亲密付转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

即答编辑9个月前 (08-05)普法百科115

王某与公司女下属阿芳(化名)往来亲密,并赠与172万元及名牌包。妻子起诉后法院认定王某赠与无效,要求阿芳向王某的妻子返还赠与的款项。

通过亲密付转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

本案中,父母没有书面的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父母在汇款的时候,汇款用途填写的是借款,由此就很难认定父母对于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而接受款项的子女一方,对于款项的用途是借款也是明知的,主观上就不可能认为这是父母赠与的款项。因此,应当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已经就出资款项属于借款达成共识,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作为接受款项的子女,如果想要否认借贷事实,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尽管汇款用途为借款,但出资性质实际为赠与。因抗辩存在赠与的子女一方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汇款用途为借款这一事实,二审法律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借款,子女应当予以偿还。

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在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时,应当结合转账时的备注、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来综合认定。如果是在特殊情况下转账富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对于其他款项,法院则会结合双方的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等来进行合理区分,进而综合认定款项往来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官提示,设置“亲密付”功能前,建议正确认识亲密付支付款项的赠与性质,做好合理风险预期,一旦被设置为亲密付账号,对方便无需你的同意,即可使用亲情号付款,而消费款项将自动从你的账户扣除。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该由原告去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在本案中由于证明比较特殊,法院认为在张某、李某否认200余万元出资款项具有赠与之意思表示而王小某主张款项系赠与且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应当由王小某就出资款项系张某、李某赠与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王小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李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王小某关于其与张某、李某之间系赠与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辩驳,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的情况下,因赠与方无法实现其恋爱、结婚的目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行为便可解除。解除后,必然发生返还转账款项。

因分手而导致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方想要要回恋爱中付出的款项。此类案件除了以附条件赠与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返还款项以外,还存在以借贷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返还款项的案例。对于此类案件,主张返还款项一方能够提供的证据通常有限,基本仅有转账记录和一些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因此法院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正如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附条件赠与,但二审法院则认为构成附条件赠与。

阿伟在与阿梅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同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小美接受阿伟大量款项的赠与,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阿伟违反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在未征求阿梅同意的情况下,将款项赠与小美,应视为阿伟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要求另一方还款,但还是另一方抗辩该款项为赠与的,应当就款项系赠与提供证据证明,若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阿伟在与阿梅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同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小美接受阿伟大量款项的赠与,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阿伟违反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在未征求阿梅同意的情况下,将款项赠与阿梅,应视为阿伟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与于某系同事关系,2018年李某与于某发生婚外恋情。后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赠与于某十余万元。王某发现后,多次向于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于某未予返还,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息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转账款项发生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吴某某在双方恋爱、同居生活期间转账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系原告基于双方感情、信任以及对未来婚姻生活的憧憬而向被告孙某的赠与行为。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爱还是借贷,要根据其性质来决:结合转账时的备注、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来综合认定其是借款还是赠与。特殊情况下转账的富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认定为赠与。对于其他款项,法院则会结合双方的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等来进行合理区分,进而综合认定款项往来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男女朋友是一种特殊关系,交往期间发生的转账有的是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日常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法院在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时,会结合金额和具体情境等综合考虑。设置“亲密付”功能前,建议正确认识亲密付支付款项的赠予性质,做好合理风险预期,对于亲属卡、亲情卡的开通要谨慎小心,不要随意开通亲属卡、亲情卡业务。基于“亲密付”的赠与性质,情侣间在互相转账或者使用“亲密付”支付的时候最好将款项性质以及用途标注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父母对赠与给陈某和张某表示否认,其次,张某认可了当时签的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虽然该借条并没有陈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都认可案涉款项用于为陈某和张某夫妻购买房屋,因此可以认定张某父母与陈某及张某夫妻二人的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陈某否认该借条或主张该款项是赠与的,需要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陈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或赠与合同协议等。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水平、财物的性质和价值、双方恋爱过程等,如果赠与人所赠与的款项、财物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赠与行为应视为原告附带希望双方共同生活并维系身份关系而作出,不属于一般性赠与,比如房贷、车贷、大额消费等。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认定阿伟赠与小美款项的行为无效,判决接受赠与的小美向阿伟的妻子阿梅返还款项5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接受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善意,故依法认定顾某、王某之间赠与行为无效。现程某诉请王某返还约万元,未超过顾某转给王某的款项扣减转还后剩余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其五,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丈夫的转账,罗女士还能要回吗?这些款项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哪些款项又能要求返还?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案件结果迎来“反转”。

比如在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380号段莹等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段莹提交了完整的银行转账明细证明其在本案主张款项,李玲予以确认并认可是借款,王洪超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性质属于段莹对其夫妻的赠与;本院认为,在段莹明确表示案涉款项是借款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明细的情况下,王洪超表述的上述情形并不能推断出段莹有赠与案涉款项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蕴含特殊意义的转账款项,如元、元、520元、元、元,元等,转账金额较小,应当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相互进行情感表达的自愿赠与行为,双方应互不返还。

不过,开通此类亲密付业务的过程中均提示为“赠与”或“赠送”,这种代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情侣分手后,即大家对于通过亲密付功能支出款项的性质认知不足,欠条等形式向对方表达忠诚、则可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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