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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五项基本原则

即答编辑2个月前 (03-20)普法百科3

公司的运作离不开与另外一家公司的合作,在合作之前,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来保障双方的合理权益和利益。那么双方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律师工作站将在本文为您介绍公司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一、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约定,不过自由约定不代表可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的话会导致约定的合同无效。在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中,就合同经常包括的条款给出了列举,当事人可以参考该规定来订立合同内容。合同约定的越清楚、详细,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减少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

合同未生效前可以退吗

合同,它既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协议,是双方或者是多方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设立、终止、变更的民事权利或者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一种民事性质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的一致产物,是至少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协议。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才能表示合法,此合同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等规定成立的合同,是从合同成立的那一天就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之前能否退掉,这个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看,如果双方当事人彼此约定好在合同没有生效之前可以退,那么就能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之前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其中一方退的话就会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我国出台的民法典相关条约,依照法律法规而成立的合同,对其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应该要按照合同里边的约定去履行自己应该尽的义务,不等私自对合同做出变更或者是解除等行为。

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话,一方的当事人是有权利向法院或者是仲裁的机构提出合同的变更或者是撤销的请求的:

第一种情形是,此合同是因为重大的误解订立下来的;第二种情形是,此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是不公平的,如一方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是对方当事人在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意思之下而订立下来的合同,其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或者是仲裁的机构作出变更或者是撤销的请求。

但如果是双方的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但是在变更合同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去办理合同变更批准和登记等一系列手续。

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合同的话,也是可以等条件成熟了,行使自己合法的解除权,但是必须要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第一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一致的协商在之后,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之时约定好了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需要的条件,那么等其条件成熟时,也是可以解除的。第三种情形时,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况时,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1.存在有不可抗力,使得双方都不能使其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这种法定的解除权,是双方都合法享有的;

2.预期违约,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在明确表示自己或者是用自己的行为明示其不会履行合同里的主要债务的,如果通过默示的行为来表示自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话,那么对方不应该行使自己的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当方面直接接触合同;

3.根本违约,这种情况其实指的是当事人的违法履行行为,已经会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终实现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可以直接接触合同。

4.迟延履行

5.存在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有下列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四、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五、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六、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订立合同的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要约是不是就是合同

要约不能够算作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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