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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次子送人28年后要求赡养,法院会支持吗?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8-11)普法百科41

1985年,周某与张某将出生不满1月的次子邱某送养他人。2013年,两人因其他子女均去世,于是和邱某取得联系。邱某得知周某夫妇已无其他子女在世后同意认亲。之后周某夫妇向邱某陆续提供50万元,后双方因观念琐事发生纠纷,周某夫妇起诉邱某,要求返还50借款并支付赡养费。

夫妻将次子送人28年后要求赡养,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子女被他人收养后,父母对该子女将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孩子成年后也没有赡养的义务,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

本案中,周某夫妇将未满月的儿子送养他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邱某与亲生父母周某夫妇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换就话说,邱某被他人收养后,周某夫妇对邱某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邱某成年后也没有赡养周某夫妇的义务。即便邱某与周某夫妇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因此,邱某对周某夫妇无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同时邱某也同意返还50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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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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