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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法庭事实调查、庭审中的法律适用这么做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8-21)资讯38

作者


曹克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


单 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


一、庭审中应如何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有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体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大致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不同阶段。准确确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故法庭事实调查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参与法庭事实调查的审判人员与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从尽可能将法律事实重合于客观事实的角度而言,目的相同,各方应共同配合,在审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民商事案件法庭事实调查的展开,通常按照原告(或上诉人)陈述诉讼请求、被告(或被上诉人)答辩、法官归纳固定无争议的事实及有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相互发问、法官就相关事实进行发问的程序推进。为了有质高效地完成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诚信、理性地阐述案件事实,审判人员需要引导诉讼当事人把纠纷事实加以整理,以形成判决基础的法律事实。以下针对法庭事实调查中关于如何明确诉讼请求、举证和事实发问作简单梳理。


PART 1

关于明确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案件原告(或上诉人)通过诉讼活动最终希望达到之目的,亦即最终希望获得的判决结果。在这一环节,原告需关注:


01 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无歧义。


例如,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指出因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散播侮辱诽谤自己的言论,致其名誉受侵害,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但就如何消除影响及具体赔偿方式、金额,原告均未言明。这将导致法官无法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判决。


02 开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诉状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有些当事人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有两项,而当庭陈述时却有四项,不仅使对方当事人需要对当庭增加的诉请进行答辩,对法院进一步查明固定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增加了困难,影响诉讼效率。


03 明确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


原告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享有不同的权利。在不同的权利不能兼得之时,原告应对其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择定,而不能将此选择权交给法官。例如,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因出租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此时乘客可依据其与出租车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赔偿,即选择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乘客亦可向出租车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即选择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纠纷。


04 诉讼请求与主张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匹配性。


例如,一起红酒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售方告知购买方该红酒是法国原装进口的酒,可实际该酒是智利进口的灌装红酒。诉讼中购买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退一赔十,但陈述的事实是受到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前提是消费者受欺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的适用前提是食品不安全。显然两个赔偿标准的构成要件不同,相关联的基础事实也不同,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事实就存在不匹配的情形。


05 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不同限定规定。


例如,二审诉讼程序中,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该二审审理中不作裁判。


据此,原告陈述诉请应准确、具体且稳定;而对存在一定问题的诉请,法官应及时对原告进行必要的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在具体方式上,法官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或者向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阐释分析,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请求陈述清楚。而具体的释明内容因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类型而异。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的法律属性各有不同,在审查诉讼请求时也应遵循不同要求。


PART 2

关于举证


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毕竟法官非纠纷的亲历者,其对纠纷事实的确认只能通过在案证据进行还原,由此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有偏差、偏差的大小,都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程度密切相关。这一环节,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01 举证的积极性。


首先,要注重举证期限,而非随心所欲、随时随地举证。其次,应积极主动举证,而非一推了事,一句“谁不相信我说的话谁去调查”来推卸自身应尽的义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若法官在当事人有能力调查取证之时却替代该当事人调查取证,势必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造成合理怀疑,有失中立的地位。


02 举证的精准性。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在“多”,而在“精”,能直接而充分地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即可。


例如,一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家具材质是“德国进口榉木”。买方在收货后对家具材质有疑,遂截取一小块进行了材质鉴定,结论该木材是德国进口水青冈(又名山毛榉)。诉讼中,卖方作为被告提供了两年前品名为山毛榉的木材进口报关单、海关工作人员陈述该木材市场上有不规范名称为“欧榉”的笔录。买方作为原告提供了六组二十多份证据材料,除了买卖合同、微信记录、鉴定报告、GB/T18512-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以外,还有好多刊登有学术文章的杂志、书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外人的处罚决定等材料。


显然,原告诉讼准备非常充分,但举证材料繁杂,其中买卖合同、鉴定报告、GB/T18512-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已具备精准的证明效力,即买卖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榉木与山毛榉系不同科目不同材质的木材。而其余多组证据材料,均无法超越或无法加强前述三组证据的证明力,这样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同样,被告虽称德国进口榉木就是德国进口山毛榉,俗称“欧榉”,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亦缺乏精准性。


PART 3

关于法庭发问环节


法庭发问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的相互发问,以及法官就案件事实对双方进行询问。当事人相互发问环节,首先是围绕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事实来提问。重点关注的是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中被遗漏疏忽的问题,或者对己方比较有利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关于此,实务中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问的范围是“拾遗补缺”,重点是对一些现有材料没有证明到的事实、可能降低对方证据效力的相关事实进行发问,而不必进行毫无实质意义的发问,例如对前期事实调查双方已认可的事实再重复提问。


2.发问的方式忌质问、反问,更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性的语言。


3.发问的内容不应是法庭辩论的内容,即不应当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观点。优秀的庭审发问可能会挖掘出于己方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补强己方证据瑕疵或证明力的缺陷,对“展现真相”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在法官发问环节中,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在确定的法律关系框架内围绕法律构成的要件事实进行发问。当然前期事实调查中已有涉及的无需再问,更多的是针对双方隐晦的、模糊不清的部分展开询问。


例如,民间借贷案,事实调查重点将围绕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要件展开,并会根据诉辩情况,审查权利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内等事实。


为了能高效、优质地完成法庭事实调查,法官应注重以下几方面能力:


独立判断能力


通俗一点讲,可称之为“定力”。这样的定力,来自于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与融会贯通,亦来自于对案件焦点问题的准确把脉。具此能力的法官会更有独立见解,更善于进行法律释明,同时对庭审的掌控度更高,而不大会陷入“原、被告好像都有道理,难以决断”的境地。


归纳能力


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往往一言难尽,繁杂琐碎,反反复复,生怕法官未听清,而法官关注的多是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的内容。因此,适时小结当事人欲阐述的事实,有助于让当事人达到陈述的目的,提高庭审效力,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


沟通能力


在事实调查中,当事人对法官的提问往往比较敏感,多有揣测。因此,为避免诉讼参加人的想象、怀疑,法官更需注重态度诚恳、平和,问题简单、直接,用语文明、规范,语气坚定、流畅。法官的提问避免带有好恶情绪、少用反问句。法官良好的仪态言辞,能使诉讼参加人感受到法官的同理心与尊重,为服判息诉打下基础。


处置应变能力


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由于案情复杂多样,以至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种种突发事件,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故法官在庭审中要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果断的处置能力,以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审理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中,8岁男孩在住宅楼顶(部分是玻璃穹顶)玩“捉迷藏”时不慎从顶棚一块已破损的玻璃中坠落死亡。男孩父母以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破损玻璃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审理中,物业公司回避玻璃顶破损与否,而是多指责男孩监护人失责、细化男孩坠落的前后经过。此番言辞对男孩父母的心灵刺激太深,为防止矛盾激化,引发冲突,法官及时阻止了物业公司的陈述,并明确表明包括法院在内,各方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感到痛心与惋惜。法官的及时制止与安抚,使双方当事人趋于冷静,庭审得以正常继续。


总之,法庭事实调查是诉讼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何明确诉讼请求、如何举证、如何进行法庭发问,都有着各自的流程操作和标准要求。希望通过本文的简单梳理,能使大家优质、高效地展开庭审,合力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庭审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思维和方法?


法律适用是诉讼和审判过程的核心。就内容而言,无论是权利请求固定、请求权或抗辩权基础确定,亦或是要件事实证明、要件构成判断,均离不开法律检索和适用。就主体而言,无论是当事人在起诉、抗辩、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还是法官在释明、查证、裁判过程中,均涉及法律的分析和运用。特别是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中,能否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思维和方法,直接决定了开庭的效率和效果。


PART 1

现状检视


实践中,受诉讼能力的局限,诉讼参加人在准备和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对法律适用认知偏差和把握失范的情况。较为常见的有:


01 权利主张与法律适用脱节。


例如原告忽视对法律的定位分析,疏于检索权利请求与基础事实、法律要件之间的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支撑,或偏离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庭审准备“重权利主张”“重事实描述”“轻法律分析”,造成诉请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02 事实查证与法律适用脱节。


例如诉讼参加人忽视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未能针对法律要件梳理事实及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要件事实的证明力缺失,诉请或抗辩因缺乏事实证据,无法得到法院采信。或是为了查明要件事实,庭审中法官不得不进行释明,庭审后当事人再行补充证据,造成审判过程失序、拖沓。


03 理由阐述与法律适用脱节。


例如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法律”和“法理”的研判、论证,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不注重对法律适用过程和思维的说理,对于主张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之间的匹配性阐述亦不充分,导致诉请或抗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PART 2

如何在庭审中构建法律适用思维


庭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庭审的目标,必须建立起一套法律适用思维体系。法律适用思维的前提是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构成要件,核心是对法律构成要件的发现、分析和匹配。对于庭审过程中的不同主体而言,法律适用思维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主要包括法律构成要件的分析思维和法律构成要件的抗辩思维。


一、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


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是指,诉讼主体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适当的分析,准确地理解、把握诉讼所适用的法律。其重要性在于,只有全面而深入地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才能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推动诉讼和裁判在正确的道路上运行。


例如,原告只有在对法律构成要件有充分的认知时,才能准确固定请求权基础,进而有针对性地举证,并在庭审中围绕请求权基础陈述理由,提高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几率。


又如,法官只有在对法律体系全面而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才能提炼出案件真正的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组织当事人精准进行诉讼抗辩,进而提高组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虽然,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分析法律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同,但毫无疑问,清晰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是提高各方诉讼效率和司法效能的重要保障。


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01 法律规定检索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事实千变万化,能否基于涉案事实,找到支持权利主张可依据的法律规定,在成文法体系中至关重要,这也是展开法律构成要件分析的前提。当事人在庭前准备过程中,以及梳理案件事实时,应当同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初步检索。


方法:为了提高检索效率和匹配准确度,原告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各类民事案由初步确定案件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而检索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效提高案件定性和后续立案的准确率。


02 立法背景理解


在准确定位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后,即进入对法律的解读环节。实践中,比较容易忽视对立法背景的考察和理解。任何成文法律都有其时代性和局限性,如果忽视立法背景,脱离时代特征机械适用法律,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偏差。


例如:瑕疵减资行为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需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条款是在实缴制的背景下制定的,而认缴制背景下,对未届认缴期限的出资进行减资,能否参照“抽逃出资”,则需要重新审视。


又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之一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六条则未强调“不合理”。《消法》的立法背景在于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立法本意要加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消费领域,应当适用《消法》的特殊规定;在商事领域,则不应简单认定格式条款无效,而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断是否属于“不合理”。


方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通常会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背景进行说明,可以通过制定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官方释义和解读文本,全面而准确地探究立法者意图。


03 法条要素解构


成文法的法条均由各类要素构成,只有准确理解这些要素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法条的要素通常分为二类,一是清晰式要素;二是模糊式要素。前者具体明了,有较强的操作性,案件事实与法律要素匹配只要做到“对号入座”即可。后者出于成文法表述简洁性、抽象性、普适性的考虑,相关的表达较为笼统,需要进一步对要素进行分析。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法条,就应当将“股东”的范围界定、“滥用”的标准、“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程度的把握等一系列法条构成要素,逐一展开进行相关规则检索及分析研判,在准确把握法条要素含义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方法:对模糊要素进行解构时,不能简单根据文义推测,而需要广泛查询立法说明、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类案处理经验。只有对法条要素进行全面研究分析,才能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04 法律层次分析


法律条文不是孤立的,通常具有层次和体系。对法律的适用也应当依据其体系的逻辑顺序循序渐进、层层递进。断章取义适用单一法条,往往会造成法律适用结果的偏差。


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内含的逻辑层次是:1.“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是否重复使用或未与对方协商);2.“格式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3.“格式条款是否无效”(是否具有普遍的无效事由或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事由)。实践中,如遗漏审查前序是否构成格式条款这一层次,即进入条款效力审查环节,则该种效力审查是无意义的,容易出现认定差错。而且,由于基础事实未查明,案件的审理方向也会发生根本偏差。


方法:实践中,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内容,理顺法律逻辑,防止因遗漏前序环节,导致后序的无效法律匹配。


05 要件事实归入


开庭的过程即对法律适用的演绎推理过程。在对法律背景、要素、层次进行准确分析的前提下,法律适用的重点就是将案件事实归入相应的法律规范要件中进行比对、匹配。在法律查明准确,事实基本确定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对推理的结论乃至诉讼的结果进行预判,决定是否坚持诉讼或作出让步,以获得最大的诉讼利益;法官则可以推导出准确的裁判结论,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析理和调解等工作。


方法:鉴于法律规范往往由多个构成要件组成,将全部事实归入法律规范每个要件进行分析,会花费大量时间。实践中,抗辩方和法院归入分析无需做到“大而全”,只要能确定某一要件不成立,即可作出结论性判断。


二、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


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是指,权利主张的对造方(如被告、第三人)围绕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对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的匹配性进行排除。抗辩是否有效,一般取决于抗辩针对性的强弱,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有助于提升抗辩的针对性。


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01 要件事实抗辩


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但并非所有的事实都与案件的处理相关。庭审中,为了提高抗辩的针对性和效率,抗辩方应围绕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的要件,进行对应的事实抗辩。具体包括:


事实不存在的抗辩


例如: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股东抗辩自己并非股东,而是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当权利主张方已提供股东登记记载凭证等形式证据时,对造方就需对否定事实提供相应证据。


对抗事实存在的抗辩


一些法律规范中设置了对抗要件,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股东查阅、复制权中,就设立了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的对抗要件。当抗辩方对此提出抗辩时,相应的诉讼重心就应集中于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目的这一对抗事实。


方法:要件事实的抗辩离不开对法律的准确把握,抗辩方应当先运用前述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在充分解析和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构成要件提出事实抗辩。


02 要件逻辑抗辩


案件事实与法条的逻辑对应性问题,即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内在逻辑,这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说要件事实抗辩解决的是“点”上的问题,则要件逻辑抗辩解决的是“链”上的问题。具体包括:


前提不符的抗辩


较多出现于事实的表象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符的情况下,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名为A法律关系,实为B法律关系”的情形。此时,抗辩方需要重点阐述法律事实和性质与权利主张方提出的法律规范适用前提不符,同时也应就法律事实与其他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匹配作出说明。


关联性不符的抗辩


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显性或隐性的关联逻辑。例如侵权责任中行为和损失的因果关系,合同责任中违约与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就是最为典型的场景。抗辩方应当围绕法律规范要件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构成,充分阐释意见,以达到切断权利主张“链条”的目标。


方法:要件逻辑抗辩的重点在于推翻权利主张方的逻辑判断,抗辩方在提出抗辩时应加强对法律横向和纵向逻辑关系的分析,以提高抗辩的体系性。


03 要件程度抗辩


在案件基本事实明晰的情况下,该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程度要求,决定了权利主张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诉讼中,权利主张方基于诉讼利益考虑,会有意无意地对程度要件作最大化适用。抗辩方如认为责任过重,则应加强对程度要件非匹配性的举证和阐述。


例如:在最为典型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调整的场合,“过高”“过低”本身即程度要件,但如何判断过高、过低,则需要综合运用预期利益合理性原则、过错因果关系判定原则、缔约地位强弱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等多种规则进行判断。


方法:程度要件背后,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原则,抗辩方可以加强对该些法理原则的研究和论述,从而提升抗辩的准确度,增强观点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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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
排版: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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