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首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判决
本以为找到了致富新途径,却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经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金台区首例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罪的案件并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害人朱某因受网络诈骗,在其位于本市金台区的家中及其单位,通过银行向对方转账共计100余万元,发觉被骗后遂报警。经查,李某于2020年3月份,以帮企业发工资、公司过账过流水等理由,以每套银行卡月付800至1000元报酬,让贾某等四人为其办理9张银行卡,连同U盾、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起交给李某,后李某将上述物品及资料出售给上线,获利6000元。被害人朱某被诈骗钱款中的18万元被转入李某非法提供的建设银行卡中。
经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检察官提醒:
愿意出售自己银行卡的人,往往都是贪图小便宜,却不知道贪小便宜吃大亏的道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可能构成犯罪,因为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导致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尤其是会成为电信诈骗的资金流入渠道,成为洗钱、转移资产的工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出售银行卡的个人,一方面个人信息被泄露,另一方面一旦出售的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将导致其个人征信受损,且很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惩戒。2019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对公安部“3.26”专案中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的602名个人实施惩戒,将以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且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意味着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会给生活产生很多不便。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因为贪图小利而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切勿为赚取蝇头小利而做“中介”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供稿: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陈楠 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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