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吴圩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纠纷案件。该案当事人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10月5日,被告魏某看中了原告金某的一条宠物狗,约定价款为3500元,在原告将宠物狗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以暂无资金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金某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金某遂将魏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魏某辩称,在购买宠物狗、出具欠条的时候,自己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无效,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在进行买卖行为时已满十七周岁,且已经在外打工为生。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本案,被告在进行买卖行为时已满十七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魏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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