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缴停车费,物业有权禁止其开车出门吗?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的业主按时收取费用,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拒绝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在没有足额支付停车费的情况下,物业随即禁止业主开车出小区,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给这桩发生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家务事”做出定论。
案件回顾
老张所住的小区因规划原因,仅有25个停车位。2022年,小区更换物业公司后,根据居委会、业委会的要求公布了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载明停车位按照排队顺序原则使用,前25位的业主可在小区内长期停车,每月费用为150元;超出25位的业主需至物业公司登记,若前25位的业主有人退出则后顺位业主依次进入长期停车序列。小区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定为每天20元封顶。
老张于2021年10月2日登记排队,当时排在第23位,后前进至13位。对于物业公司公布的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老张并不认可,认为其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在小区长期停车,且每月只需支付150元停车费用,不应按照临时停车的标准支付。2022年3月5日,老张欲驾车出行,小区保安称老张未支付停车费,不予放行。老张报警后双方经过一番交涉,才得以出行。
不服气的老张随即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认为其无权阻止自己驾车出行,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让自己的车辆可以进出小区,并取消每日20元的不合理收费。
物业公司认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系居委会、业委会作出,物业公司仅为执行者,无权变更该规定。老张在进入长期停车序列之前均属于临时停车,应按照规定支付费用方能出行。
法院审理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系居委会、业委会作出,物业公司无权取消或变更该规定,故对老张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明确了排队规则,老张属于临时停车序列,故应当按照该标准支付停车费。
但是,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对应的是其已为停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因此不得以阻止老张行使物权的方式主张债权,老张享有在任何时段驾车驶离小区的权利。由于小区车位数量较少,故老张并非在任意情况下都能驾车进入小区停放,而是应在满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中关于临时停车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驾车进入小区停放车辆。
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01
老张可在任意时间将其车辆驶出小区,物业公司不得阻挠。
02
在小区停车位有空余且老张有停车需求时,物业公司不得拒绝老张于小区停放车辆;在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老张有停车需求时,物业公司应为老张在小区安排停放车辆。
03
驳回老张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
有哪些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1 关于小区停车收费规定的制定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有关业主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本案中,车辆停放管理属于管理规约,系由业委会作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仅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执行方,故其无权对该规定进行取消或者变更。
2 关于老张驾车进出小区的问题
老张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其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车辆的权能。在老张已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因老张未支付停车费而阻挠其驾车驶离小区,没有相关依据。但小区车位数量有限,并非在任意情况下都能容纳老张停放车辆。而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中,针对临时停放车辆的条件作出规定,该些规定具体且合理。因老张并未进入长期停车序列,故其应当遵守关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规定。同时,因老张属于临时停车,故若老张未按照规定支付临时停车费用,则物业公司有权起诉要求老张支付停车费用,但不能因此阻挠老张驾车驶离小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 | 徐丹阳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 | 转载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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