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去见女友路上出车祸身亡,父母状告女友索赔
江苏南京,男子醉酒后驾车去见女友,结果路上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事后其父母认为男子女友知道男子醉驾,如果当时报警,就不会出事故,于是一纸诉状将男子女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怎么判?
据悉男子小杨是个20多岁的小伙,和别人一起开了一家KTV,事发当天晚上,小杨在KTV请朋友和员工聚餐饮酒,啤酒、红酒、洋酒混着喝一直喝到凌晨4点多才结束。
结束后,小杨便驾车去找远在盐城的女友小汪,结果,刚上高速没多久,便追尾一辆大货车,当场身亡。
事后,小杨父母认为,当时小杨和小汪通过10的多次电话导致小汪开车分心,而且小汪明知道小杨喝了不少酒,如果报警制止小杨醉驾,事故就不会发生。
同时认为,当天与小杨一起喝酒的张某、尹某、戴某、王某四人没有阻止小杨酒后驾车,也没有将小杨安全送回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于是一纸诉状将小汪及张某、尹某、戴某、王某5人告上法庭,赔偿小杨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庭上,小汪及张某、尹某、戴某、王某5人都觉得很冤。
小汪辩称,事发当天,自己确实和小杨打了不少电话,但都是小杨开车前打的。自己虽然知道小杨喝酒了,但是并没有让小杨来找自己,也不知道小杨要来。小汪同时称,小杨在KTV上班,喝酒应酬在所难免,自己不可能天天报警。
而张某、尹某、戴某、王某4人法庭上或称自己没喝酒,或称自己当天已经提前走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其中尹某还表示,自己是KTV的员工,还称在当天的群里发来了不能酒后驾车的提醒!
法院该怎么判?
首先来说,小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醉酒后还驾车,最终发生车祸,显然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首要的责任。
其次,本案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
根据《民法典》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判断小杨女友小汪、以及同桌者张某、尹某、戴某、王某4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5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还有过失。
具体到本案,虽然小杨和小汪之间只是情侣关系,但是实践中也认为两者之间互有救助义务。
如果确实如小杨父母而言,小汪明知道小杨酒后驾车处于危险之中,在开车期间还与小杨打电话,没有进行任何阻拦。这种情况下,小汪显然是要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判断张某、尹某、戴某、王某4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并不在于4人有没有喝酒,而是看4人有没有劝酒、灌酒等行为,是否知道小杨已经醉酒,在知道小杨醉酒后,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张某、尹某、戴某、王某4人无论是否喝酒,因为是同桌就要承担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再次,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换言之,小杨父母与小汪、张某、尹某、戴某、王某5人各持一词的情况,小杨父母如果想要小汪、张某、尹某、戴某、王某5人承担责任,关键就是看小杨父母的证据如何了,如果小杨父母不能证明自己的说法,最终即便事情真相真如小杨父母所说,小杨父母也很难胜诉。
最后,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无论结果如何,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在明知亲朋好友喝酒要开车的时候,也要加以制止,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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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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