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三机关究竟谁有权定罪?
一、《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
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具体含义
1.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做出定罪但免予起诉的决定。
3.在刑事诉讼中,有罪的证明责任一般要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已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4.疑罪从无。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做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再次进入第二审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应当注意该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无罪推定原则实质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第三,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第四,实行疑罪从无。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其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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