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可以对被告人,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而且在基层法院也存在大量认罪认罚案件,从而大量较少司法资源。那么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如何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愿性?
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信息的知悉权
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案情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据、事实情况的知悉权。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明智地、自愿地选择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与告知义务相对应,后者是作为国家公权力主体的司法机关所应当履行的诉讼关照义务,这也是程序正义理念的应然要求。
2.检察院、法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检察院、法院应通过阅卷、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方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对相应的事实基础予以调查核实。可以说,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是确保该制度正当性的“原点”。
3.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辩护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值班律师制度被赋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参与控辩合意、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重要使命,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一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功能虚化,值班律师基本上沦为协助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帮助者”,严重影响了控辩合意程序的正当性基础。
来源:渡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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