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需要执行逮捕?以及不予逮捕的情形!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适用条件
1.一般逮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以下五种情形即有社会危险性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刑诉法》第81条、《高检规则》第128条)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径行逮捕(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①重罪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②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注意】:“转化逮捕”可以适用于徒刑以下的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逮捕”“径行逮捕”不能适用于徒刑以下的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
①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形不予逮捕对符合《刑诉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高检规则》第141条)
来源:渡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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