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企业欠我钱
迟迟不给
我向法院申请清算
究竟应该申请强制清算
还是破产清算
哪种程序更有利于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今天就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冷知识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1日,申请人A公司以被申请人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于1997年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2002年,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A公司对B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人经生效判决确认,并经强制执行未获得清偿。执行中,法院查明B公司已歇业,无履行能力,并于2000年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法院向A公司释明,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A公司仍然坚持申请对B公司强制清算。
法院裁定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直至申请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仍未能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同时,B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条件。
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法院向申请人释明后,其仍坚持申请强制清算,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A公司对B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话法官
南京破产法庭法官吴艳
问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差异主要是什么?
两种程序性质不同,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也不同。一般来说,强制清算以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全部债权人得以清偿后,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侧重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就面临到如何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并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债权优先获得清偿的问题。这是强制清算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而破产清算程序则从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了不同类型债权清偿的顺序、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的原则。较为典型的比如,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偿付,关系着劳动者的切实利益。维护劳动者的生计以及其应当享有的社会福利,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劳动者的债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问两者法律适用有无区别?
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
问能不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例如:B公司被吊销后未依法清算,其欠职工工资50万元、A债权人借款100万元、C银行借款100万元。如果B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大于250万元,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可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但如B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为100万元,则无法对全部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该情形下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先行清偿职工债权50万元,剩余50万元由B、C按比例清偿,即各25万元。司法实践中,债权性质类型多样,清偿安排较为复杂 。
法官提醒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途径,但二者存在差异,程序的启动不能任性。
来源:南京V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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