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可视门铃会侵犯邻居隐私权吗?
案情简介
王某系合肥某小区某栋某层02室业主,其与刘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朱某系该同栋同层03室业主,其与周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02室与03室的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朱某在03室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02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王某、刘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影响其生活,刘某即报警要求拆除。经公安机关及物业调解,双方协调未果,王某、刘某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朱某、周某拆除该摄像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刘某、王某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该部分走道区域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系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故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刘某、王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刘某、王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朱某、周某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初衷虽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朱视频的功能已对刘某、王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故刘某、王某主张拆除该可视门铃摄像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朱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刘某、王某的门口位置,刘某、王某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存在被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摄录的可能。由于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相关监控摄录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开关,且该功能的开关并不能为刘某、王某所控制,客观上刘某、王某也无法对朱某、周某使用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刘某、王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该可视门铃摄像头对刘某、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朱某、周某称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在其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朱某、周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刘某、王某的侵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报》)
案情分析
一、安装可视门铃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安装可视门铃可能侵犯邻居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可视门铃的摄制范围覆盖了邻居的出入口、必经通道、室内场景等,就可能涉及邻居的私密生活空间、私密活动方式、私密信息等,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本案中,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刘某、王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刘某、王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如果可视门铃收集、存储、使用或者共享了邻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面部特征、行踪轨迹等,就可能涉及邻居的个人信息权,构成对邻居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如果行为人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可能被要求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等。
其次,智能设备可能面临技术故障或者黑客攻击的风险。如果可视门铃存在产品缺陷或者技术漏洞,导致技术故障或者黑客攻击,使被采集的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此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安装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出售或者向其他人提供涉及邻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资料,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如何合理安装和使用可视门铃,避免侵权?
可视门铃使用时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合理安装和使用,避免引发邻里之间的纠纷和责任。
第一,在安装可视门铃之前,要尽量征求邻居的意见和同意,尊重他们的选择和意愿,避免强行安装或者隐瞒安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如果未经邻居同意就在自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可能会被认为是对邻居隐私权的侵扰或者泄露。
第二,在安装可视门铃时,要选择合理的位置、角度和高度,尽量将摄录范围限制在自家的入户门空间,而不会摄录邻居出入的相关信息,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第三,在使用可视门铃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合理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用户意愿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或者共享,不得出售或者向其他人提供涉及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资料。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扩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人不得未经邻居同意就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在维护可视门铃时,要及时检查和更新设备的软件和硬件,防止技术故障或者黑客攻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如果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者漏洞,要及时联系生产者或者安装者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 结语//
可视门铃作为家居生活中一项便捷实用产品,满足了现代住宅居民安全需求,但其在使用中有大量的数据采集,稍有不慎就会触及邻里的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引发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其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综合衡量双方所保护的权益序位,更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以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同时,公民在安装使用此类智能摄像头时,也应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此外,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
本文转自判例研究公众号,仅供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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