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并签订合作协议,就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并要求劳动者以其个体工商户名义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关系,若从用工事实看,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完全延续了此前的劳动管理方式,劳动者仍然向公司提供从属性劳动,那么双方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具备人身关系与经济关系的隶属性。
一、案情介绍
2019年4月29日,小杰来到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这个站点由大发物流公司承包经营。物流公司和小杰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小杰应当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物流公司则根据小杰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5月18日,物流公司与振洋商务咨询公司订立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将包括小杰在内的部分配送员委托给这家商务咨询公司管理。在这家商务咨询公司的安排下,小杰注册了一家名为“小杰配送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并在2020年7月15日和物流公司订立了为期一年的《项目承包协议》。
根据这份《项目承包协议》的约定,小杰配送服务部与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小杰配送服务部承接外卖平台配送站点的部分配送业务,物流公司按照配送业务完成量向小杰配送服务部按月结算费用。
此后,小杰仍然在外卖平台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物流公司管理,管理方式未发生任何变化。
2020年10月20日,物流公司单方面终止《项目承包协议》,小杰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物流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是和小杰成立的“小杰配送服务部”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双方之间已经从劳动关系变为了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并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于是,小杰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杰成立了个体工商户,并且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物流公司订立了《项目承包协议》,那么小杰和物流公司之间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从法律主体资格来看,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既可以作为自然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有权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市场经营活动。
在第一种情形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即企业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劳动者向企业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法律关系呈现明显的从属性。
在第二种情形下,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均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约定向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对价,但服务内容和方式、对价形式及多少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之间不具有“管理-从属”关系。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在振洋商务咨询公司的安排下,小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以这家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物流公司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物流公司和小杰之间完全延续了此前的劳动管理方式,小杰仍然向物流公司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并未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物流公司关系双方之间已经由劳动关系变更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物流公司自2020年7月15日后仍然与小杰存在劳动关系。因物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单方终止了《项目承包协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向小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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