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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保底性质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到底有效吗?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5

委托人只享受收益,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违反了法律关于委托关系的规定,违背了委托人对委托事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准则,故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的缔约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导致双方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


一、案情介绍

家住苏州的刘女士近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先生归还她借款本金21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回到两年前。

2020年3月27日,刘女士加入了一个名为“金融传习社”的微信群。2020年3月31日,张先生在这个群里发布了一条消息,内容为:“伙伴们,原定于4月16日达标的第三期精英班,又提前两周完成了盈利任务。今天晚上将清仓返还资金给所有的参与伙伴。同时第四期精英班也于明日正式开班,盈利目标依然是6%,想参与的学员,请在今明后三天内,私信于我主动报名。”

此外,张先生还在群中说:“本期的利润会在下午的时候打给所有的朋友哈!请大家加一下财务秀秀的微信,由她直接银行卡发放。另外,目前我们账目进出还是靠我们人工操作,借条形式,以确保其合法性。以后我们会将其转变为平台商品,这样大家在认筹的时候就方便了。”

看到这条信息后,刘女士马上联系了张先生,表示要报名参加。张先生回复:“告诉我金额,我来统计,然后打钱给我,我会开借条出来给你!我是用借条形式的,旱涝保收的。我给财务来开借条”。

2020年4月1日,刘女士给张先生银行转账50万元,备注:参与第三期投资。随后,张先生向刘女士推送一个微信名片,并称:“你加一下那个我财务秀秀的微信,然后她要发借条给你,然后还要跟你对接一些细节”。随即刘女士便添加了财务秀秀的微信。

财务当日将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刘女士。借条载明:“借款人张先生于2020年4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出借人刘女士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月,于一个月之内归还。如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可向债务人追偿。”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名为“张先生”。

2020年4月20日,张先生在该微信群中说:“因为现在的可能亏损是由我和交易员保底的。所以如果我们的资金量不够的话,我们相应的操作也会停止,以免对大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一定会尽到最大的努力确保大家的资金安全和盈利体量”。

2020年5月15日,张先生又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公告,内容为:“各位伙伴们,这期精英班明天到期。本期交易员出现了策略失误,所以两会的上涨行情给我的账户造成了损失,目前还没有回本。不过交易员自己账户主做原油和股指期货的,目前是盈利的,两边对冲下盈亏,虽然盈利没有达到6%,但是考虑到结算周期和大家的负债状态,所以本期照常准时结束。大家今晚跟财务对接,确认是否参与第五期精英班,不参与的,退还本金借条作废。继续参与的重新开具一个月的借条。”

2020年5月17日,张先生在该微信群中称:“伙伴们,目前财务正在跟大家对接新一期的参与情况。我在这里强调一下新一期的运作规则没有任何改变。依然是保本保息6%,运行周期为一个月,也就是6月16日。”

2020年5月17日,财务通过微信问刘女士:“你要参加下一期精英班吗?”刘女士回复:“参加的,资金比例要调整一下,下一期放25万”。

2020年5月18日,张先生转账给刘女士25万元。同日,财务转账给刘女士3万元。当日,刘女士微信问财务:“不是说这期没到6%吗”。财务回复:“是没有到,但是是保本保收益的,就是时间长了些”。

2020年5月19日,刘女士微信问财务:“是不是还要重新开一张借条的”。财务回复:“是的”。随后,财务通过微信发送刘女士借条照片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张先生于2020年4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出借人刘女士50万元。2020年5月18日已还款25万元,剩余25万元借款期限为1月,于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如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可向债务人追偿。”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名为“张先生”。

2020年5月26日,张先生在微信群中称:“这一期结束的时间是6月16日。最后一期结束的时间是7月30日。大家可以提前跟财务联系,确认自己完全退出的日子,是六月的还是七月份的。规则不变,依然是保本保收。”

2020年7月1日,张先生在微信群中称:“各位伙伴们,到月初了,刚刚我跟交易员确认了目前盈利情况。目前还是在波动期,还没有实现盈利。考虑到大家的资金流动需要,所以我跟他商量了一下方案。我们不分两期结束,直接一期一次性全部结束平仓。时间定在7月16号,浮动时间1-2天。按照目前建仓情况来确认,如果到时见还没有实现盈利,我们也不等待了,保障大家本金一定原路返回。如果届时已经有利润了,把实际的利润量也给到大家,利润也不追求必然完成6%了。”

2020年9月17日,财务转账支付刘女士1万元。此后,刘女士再也没有受到过张先生及其财务的转账。

2020年10月12日,张先生在微信群中称:“由本公司托底的委托理财业务从今日起正式终止。请大家安排好时间,尽快到本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书,并对接具体退款事宜。”并提供了委托协议书一份。

因刘女士看到这份协议书中的甲方显示为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而不是张先生,便不同意签订,刘女士不认可她是与该公司发生的法律关系。之后刘女士与张先生就退款问题协商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张先生辩称本案的二张借条并不是由他本人出具的,但是法院认为,张先生于2020年3月31日在微信中对刘女士称“我是用借条形式的,旱涝保收的”、“我给财务来开借条”,根据上述聊天内容,可以认定是张先生开具的借条。

退一步而言,即使二张借条并非张先生书写,也应认定是张先生委托财务出具的借条。张先生抗辩称是刘女士委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而非委托其进行理财,与微信群、双方微信聊天内容等相矛盾,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张先生发布在微信群中的内容、刘女士与张先生的聊天记录,反映张先生仅是为规避法律规定而向刘女士出具了借条,结合刘女士转账时在“摘要”备注“刘女士参与第三期投资”的情况以及微信群中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

双方约定投资50万元,运行周期一个月,保本保收益6%,这是对委托方收益进行的保底约定,使委托人只享受收益,而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违反了民商法律关于委托关系的规定,违背了委托人对委托事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准则,故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因保底条款是案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的缔约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双方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女士于2020年4月1日向张先生支付了50万元,张先生应予返还。审理中,刘女士自认已收到29万元,要求张先生返还21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有明显的借款意思表示的,我们可以通过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来判断,没有借条的还可以通过双方之间有关借款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来判断。有些款项可能一开始没有确定借款性质,但是事后双方确认款项就属于借款的,这属于当事人事后对借款关系的重新确认

当然,如果一开始双方就明确不是借款,而是委托一方去投资理财的,那么就要明确一下这种民间委托理财到底是真的委托理财,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民间借贷。

如果一方仅仅只出具了一张带有理财内容的手写便签,但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对委托理财内容、委托理财期限、风险和收益如何处理等问题均未作出约定的,这种情况并不具备成立有效委托理财关系的形式条件;

此外,如果双方就理财还约定了固定的利息回报,那么这与盈亏浮动的理财特征属性完全不符。众所周知,投资属于一种有风险性的理财行为,如果收款人从利息数额、收益时间角度对投资人作出了明确的投资回报承诺,该项承诺本质上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本案中,之所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无效是因为收款人做出了保底承诺,即无论理财产品盈亏如何,收款人均承担出资一方的投资成本。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保底性质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进行效力否定评价,也就是不认可这种带有保底性质投资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后本律师要说的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面对外界纷繁复杂的理财产品,如果不了解的,千万不要投资。即便收款人愿意出具借条对投资进行保底,但是同样存在后期不能还款的风险。即便后期的诉讼获胜,但是鉴于收款人已经债台高筑,根本无法偿还投资人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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