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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6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负有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但并未对职工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作出时间限制的规定。因此,职工提出要求企业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也无须遵循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


一、案情介绍

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阿志与蓝天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蓝天公司未帮其缴纳住房公积金,阿志于2018年7月12日,阿志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执法申告,要求蓝天公司为其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2019年6月11日,公积金中心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就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等告知蓝天公司。蓝天公司收到确认函后,没有依法履行补缴义务。后公积金中心对蓝天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蓝天公司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蓝天公司则认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有追溯时效的限制。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其认为时效限制应当参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超过时效部分用人单位无需补缴。另外,蓝天公司的工资台账保存两年即符合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所以,蓝天公司认为阿志申诉缴纳期限超过两年,又无法区分职级工资、服务年限津贴、亲访津贴、交通津贴并剔除不应纳入到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计算项目的,应按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阿志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

蓝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法院审理

1、住房公积金中心具有管理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运作的职责。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案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运作的职责,其根据阿志的执法申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程序合法。

2、蓝天公司应当履行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基数根据其当月工资予以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申请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追溯时效的时间限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无对职工申告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作出时间限制的规定。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补缴住房公积金也不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的事项,无须遵循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律师说法

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除了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外,还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仅支付了劳动报酬,但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责任不太一致。

如果用人单位未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么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帮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能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员工可以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但是,员工仍然可以在其离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

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未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请求,那么鉴于该两项请求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会因劳动者自愿放弃就免除,且目前我国法律也未规定逾期不缴纳则权利丧失的内容。

因此,无论员工离职后过了多久,只要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都负有为其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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