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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摸鱼”,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吗?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19

单位表示员工亲自承认存在摸鱼上班看视频等行为,所以根据绩效考核制度计算50%的绩效,扣减了员工当月一半的绩效工资。但法院认为单位提交的谈话录音并未显示产生的时间,员工在录音中仅仅是承认“上班上了网页、看了视频”、“上班摸了一下鱼了啊”,并强调“分配给我该干的活,我都在干”,单位仅以录音来评定员工绩效考核并以此计算50%的绩效,且未明确告知员工扣减50%的绩效工资的相关事宜,显然不当,故单位应支付员工另一半的绩效工资差额。


01

案情介绍

小王于2017年11月6日入职江南公司处,任高级研发工程师。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王月工资为16000元/月。2021年2月3日,江南公司于当日以小王存在盗窃公司商业机密为由向派出所报案,并在派出所完成询问笔录后通知其回家待岗,但事后再未通知其回去上班,没有告知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但是小王否认于2021年2月3日存在盗窃江南公司商业机密的情形。

2021年4月22日,小王通过EMS向江南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江南公司:1、未及时足额支付2021年1月及2021年2月1-3日劳动报酬;2、未缴纳本人2021年4月社保;3、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面将工作电脑收走,长达3个月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江南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江南公司则称依据《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第5条第4小项的约定,小王在2021年2月3日承认自己在2020年7月31日后有摸鱼上班看视频等行为,小王每月绩效固定为4500元,按照2021年1月绩效考评打分为60分,计算50%的绩效,故扣减小王2021年1月绩效工资2250元,仅发放2250元。


02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江南公司就其主张小王在2021年2月3日承认自己在2020年7月31日后有摸鱼上班看视频等行为,故根据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的约定计算50%的绩效,扣减小王2021年1月绩效工资2250元,仅发放2250元。

但江南公司提交的小王谈话录音并未显示产生的时间,小王在录音中仅仅是承认“上班上了网页、看了视频”、“上班摸了一下鱼了啊”,并强调“分配给我该干的活,我都在干”,且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第九条部门经理、主管评定等级和奖金发放制度第(一)约定,部门经理、主管系根据“公司领导每个月下达的任务”进行考核,故江南公司仅仅以前述录音来评定小王2021年1月绩效考核为60分,并以此计算50%的绩效,仅发放2250元绩效工资,且未明确告知小王扣减50%的工资的相关事宜,显然不当,故江南公司应支付小王2021年1月绩效工资差额2250元。


03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王虽然亲自承认存在上班摸鱼的行为,即在上班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但是用人单位也并不能当然据此就作出扣减其工资的决定。上班“摸鱼”,实质属于消极怠工的一种表现。用人单位能否据此扣减该类员工的工资,我们要看两个方面:一方面,这种消极怠工的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到了员工本职工作的完成。另一方面,单位有无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对消极怠工的行为作出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本案中,即便小王存在上班摸鱼的情形,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对其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且用人单位没有给该员工申辩的机会就单方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显然是不妥当的。正确的做法是,单位可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就上班消极怠工以及从事无关活动的情形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同时要求员工对此进行解释。如果员工下次仍然再次被发现存在消极怠工的行为的,那么就可以根据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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