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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人员送外卖时自己受伤或致人受伤,怎么赔?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76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胡某系一名外卖人员,某日骑电动自行车送货时与行人夏某相撞,造成夏某受伤及胡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胡某是新速达公司签约的美团外卖骑手,胡某与新速达公司系雇佣关系。

发生事故时,胡某在从事配送活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胡某系新速达公司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夏某受伤,应由新速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韩某系快马公司的雇员,驾驶电动车配送货物时与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起诉王某以及王某投保的机动车保险公司,要求王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70%的责任。

另外,韩某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获得了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韩某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快马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外卖人员如无法提供误工证明,可参照当地居民服务业日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被告白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滕某骑电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滕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白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滕某无责任。经原、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中院技术处对原告滕某伤残等级、营养期限及合理住院期限进行鉴定。

经鉴定,原告滕某此次外伤不构成伤残;营养期限评定为25日;原告滕某为美团外卖送餐员,其主张误工费每日118.80元,未超过2020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4、正确识别外卖人员背后的劳务公司,对于追究责任方的侵权责任十分重要。

外卖人员通过美团众包手机客户端注册成为众包员,A公司为美团众包平台的经营者,B公司为美团众包平台的实际运营方,而B公司(甲方)又与C公司(乙方)签订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美团众包平台是指为乙方服务人员开放注册、接单的手机APP平台,通过众包平台为商户向乙方提供配送服务信息。

乙方提供配送服务时安排其服务人员注册美团众包平台,使用美团众包APP接单,服务人员使用该APP提供配送服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风险或给其服务人员自身或者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认可,乙方注册美团众包平台的服务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等。

本次事故发生前,外卖人员陈某通过美团众包手机客户端注册成为众包员,所属劳务公司为C公司。陈某与C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中约定:陈某按照众包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内容、要求、标准,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并收取C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C公司为陈某投保意外险,每日支付3元的保险费,该费用将从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

外卖人员陈某系C公司的网约配送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陈某系在配送订单过程中,属于正在履行职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依法应当由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公司虽然在保险公司为陈某投保了组合类保险,但该组合类保险属于商业险,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B公司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及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B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外卖人员所在劳务公司为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当外卖人员造成他人伤害时,先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属于理赔范围内的,由劳务公司赔付。

被告郑某系一名外卖人员,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此事故经认定,被告郑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郑某作为嘉吉公司雇佣的美团骑手,在送外卖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嘉吉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嘉吉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被告嘉吉公司赔付。嘉吉公司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应当在实际赔付时扣除。


6、用人单位以与外卖人员所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承揽合同为由,但是无法抗辩其对劳动者存在人身和经济双重管理的事实,无法否认其实际与外卖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李某系外卖配送人员,因与伯汇公司之间的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在美团五洲国际站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伯汇公司认为根据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的约定,李某应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存在的,并授权伯汇公司代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故本案被告的身份是个体工商户,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双方虽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但从协议内容看,费用结算以自然月为准,按伯汇公司考核标准结算,李某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健康证和基本人事资料给伯汇公司存档,并由伯汇公司为李某办理配送佩戴标识、配送统一服装等,由此可以看出伯汇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考核和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虽伯汇公司提供了中马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及咨询服务部的申请注册手续,但咨询服务部实际未成立,中马服务部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才成立,故伯汇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对伯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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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外卖人员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形。

1、需要查找外卖人员背后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务公司。因提供劳务或者工作工程中受伤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或者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为外卖人员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外卖人员借用他人的身份提供外卖服务的,可能造成侵权责任最终由外卖人员和提供借用外卖人员身份的一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对于外卖人员配送过程中自己遭受伤害的情形。

1、如果外卖人员与背后所在的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可以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劳务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或者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2、如果外卖人员与背后所在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除了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外,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美团众包平台的经营者或者实际运营者已经将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转包给了其他单位,外卖人员如要向有关单位主张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其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去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4、如果外卖人员背后所在的公司要求外卖人员自行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且与其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或者外包合同,而实际上由对该个人进行经济上和劳务上的双重管理,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的,那么其双方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会非常大。

5、当外卖人员向有关责任方主张误工费时,如无法举证证明其收入损失,可以参照当地省级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服务业人均日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总之,理清法律关系,查找法律关系链条中的全部受益者,对于明确诉讼中的承担赔偿责任主体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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